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传来消息,劳动者虽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利。
张-小姐2002年9月应聘到某医院工作,试用期满后,被派往该医院和田分院工作。张-小姐称,在和田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强度大,她于2003年4月18日病倒在岗位上,经确诊她患的是病毒性脑炎。同年5月28日,因该医院拒不支付医疗费,张-小姐向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6月20日作出部分裁决,裁决医院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4万余元。之后,医院拒不支付其后续治疗费,她请求仲裁委给予最终裁决,要求医院支付医疗期内本人工资、超过医疗期非因公负伤救济费等。
医院称,张-小姐是在和田分院工作,虽该院与和田分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两家医院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申诉人于2002年9月招用申请人在其医院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月工资650元。2003年2月,该医院管委会经与张-小姐协商将其派往和田分院工作。2003年4月18日,张-小姐在和田突患疾病昏迷,后转入乌鲁木齐市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同年10月29日,张-小姐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委认为,张-小姐虽未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小姐在工作期间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利;医院提出张-小姐是在和田患病,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小姐要求医院支付医疗期内工资、非因公负伤救治费、伤残救济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享受退职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决,医院支付张-小姐医疗费39894.4元、医疗期内本人工资的60%共1170元、超医疗期内非因公负伤救济费1040元、伤残救济费3900元,张-小姐享受退职待遇,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由医院按月支付张-小姐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直至其生命结束。
接到裁决书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向法院提出起诉。
2005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维持了天山区仲裁委的裁决。
律师提醒
劳动仲裁部门受理范围
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范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60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首先要把握仲裁时效,错过了时效就等于放弃权利。《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开始,因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证据
对于劳动争议,如不服仲裁委裁决,可起诉至法院。向法院起诉应提供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除的有关事实证据,如开除决定、辞职申请等及企业拒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涉及执行劳动法规方面的争议,当事人还要提供单位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持仲裁委的仲裁决定书,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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