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35:43 78 人看过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发票管理的规定。

一、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方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当包括抵扣联,由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本条所称发票,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指定企业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涉税发票。

二、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法定的证明效力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中,它既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收监控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发票一经填开,即标志着收入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发生;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是进行税源控制和计税的依据;发票提供有关应税收益、应税财产的必备资料,是核定应税收益额或其他征税基数的依据。以票控税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发票的管理,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本条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现阶段发票管理的经验,对全面加强我国发票管理作出三项重要规定:

1.明确税务机关为我国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确定发票内容、联次、印制企业,领购发票范围、条件和程序,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要求,发票保管和缴销的制度等。这对于有效遏制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隐瞒收入,扩大成本,乱摊费用,偷逃税款的发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利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走私贩私、侵吞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监控职能,保证国家税收,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其他税务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具体管理职责依照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在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依法实施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与工商、财政、银行、审计、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依靠社会监督规范发票的印制和使用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为发票的开具和取得是实现其使用价值的前提。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发票取得是否合法、有效,都直接关系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即能否确保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真实反映经济交往双方的业务关系。为此,要求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是必要的。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超此范围经营的,应当开具经营地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时,应当办理发票及其领购簿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缴销发票及其领购簿。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的定价方式,消费者支付款项时,实际已包含负担的税款,因此,消费者有权取得他负担税款的证明--发票。凡收款方拒开发票或者提供不合法的发票的,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法律提倡公民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索取发票。

3.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项授权充分考虑到发票管理的复杂性,涉及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制度、程序、方法的许多问题,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规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已于1993年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加强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文章
  •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释义】本条是对纳税申报方式的规定。一、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其他方式包括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通过向税务机关邮寄纳税申报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资料进行申
    2023-06-07
    339人看过
  •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释义】本条是对行使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力主体的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行为,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涉及到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因此,直接关系到这些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依法实施本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本条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又单独规定一条,特别强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只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
    2023-06-07
    445人看过
  •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释义】本条是对退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经常性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对这部分多征多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条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途径,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身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知纳税人并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一种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
    2023-06-07
    280人看过
  •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释义】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以及延期纳税的规定。原则上讲,任何纳税人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必须申报纳税。但是在实际征税过程中,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财务会计核算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很难以纳税义务发生日作为纳税日。由于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时间,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时间。因此,为了规范征收和缴纳行为,从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考虑,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期限作了规定。本条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这里所
    2023-06-07
    81人看过
  •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释义】本条是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扣税款是指由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其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缴税款。这是为了简化纳税手续,为了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进行源泉控制。代收税款是指由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缴税款。本条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第一,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其含义是:
    2023-06-07
    349人看过
  •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本条关于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依照本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企业、
    2023-06-07
    6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注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注销、终止纳税义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注销前,需要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 更多>

    #注销税务登记
    相关咨询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第五十二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2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财政部、XX负责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监督管理,每年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在专项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应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挪用、和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的行为,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怎么解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3
      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结算账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或者办法上解和下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四十二条释义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2
      本条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其行为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强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为。起因虽然有不同,有的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