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理数量居高不下。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问题突出,审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承受能力已尽极限,加班加点成了家常便饭,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法官的身体和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导致案件审限长,质量不高。
二是案件审理难度大,一起交通事故可能引起多个赔偿案件,原告起诉时被告身份、地址不确定,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用于查找被告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财产保全难度大,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责任认定困难,案件呈现判决多、上诉多的趋势。
三是调解率低。2011年至今,交通事故赔偿一审调、撤率为38.8%,均没有过半,远远落后于民事案件平均调解率。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审判实际中存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二是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按20年计算,动辄几十万,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也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一些当事人的赔偿能力从总体上讲与其应赔偿的数额存在太大差距。三是由于负责承办该类纠纷的业务庭人少案多,削弱了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调解精力。四是由于历经交警调解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对成功调解寄予的希望十分渺茫,抵触情绪十分严重,特别是肇事者,要法院一判了之,再让受害人申请执行的心态也屡见不鲜。五是由于保险公司“青睐”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为了方便内部账务报销,保险公司对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的客观性认可度不够,所以在以调解参加人参与的诉讼中,保险公司一般都不同意调解,最终造成法定不能调解的局面。
四是办案人员忙于工作,学习机会少,业务水平低,执法力度有待提高,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二、建议及对策
一是完善各项便民措施,开辟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同时在诉前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在立案时,对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改变等案上门的传统立案模式,采取电话预约立案、登门立案、巡回立案等方式,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经审查后,稳、准、快采取保全措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理中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受害人家中开庭、调解,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复杂、疑难案件汇报、请示、通报制度。对涉及稳定民生群体性案件主动向人大和县委政法委汇报,对涉及法律适用的委托及时向市中院请示,以取得指导性意见,利于案件公正审理。在审理中,遇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适的案件,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正确对待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三是成立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合议庭,或单独成立交通事故法庭,由合议庭或法庭负责对外的协调工作,并指导全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尽管目前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但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缺席审判率居各类案件之首,因此,必须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合议庭或法庭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同时,由于该院民一庭的审判人员人数不多,因此,继续采用人民法庭负责审理本辖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办法,分流部分案件。
四是提高调解率,尽量缩短审理期限。鼓励审判人员以调解方式结案,能调解的案件尽量调解结案,并确定法官的调解比率。同时对于有些保险公司认可法院的判决书,但不认可法院的调解书,以致当事人不愿意与对方以调解方式结案,造成判决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人民法院应该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是加大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案件受偿率。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与工人工资案件一样列入优先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震慑其他被执行人,提高案件受偿率。
六是建立和完善保险法规及交通事故救济绿色通道,尽快成立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和基金会。在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双脚或双手已残废的当事人,由于得不到赔偿,他们的生活处在贫困线上,不少人由于缺医少药,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不仅仅是受害方,还有肇事者本人,有不少肇事者也如受害方一样长期瘫痪在床,生活非常困苦,更谈不上赔偿受害者。《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此政府有责任牵头成立由公、检、法、民政等职能部门参与的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通过募捐和强制支付保险等形式,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但无力自救的人进行救济,防止由于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而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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