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在哪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7:20:21 482 人看过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不同:

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一、合同要约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合同要约的必要条件有: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他们签订合同的对方;

3、要约必须有缔约目的,并表明承诺后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成立合同的主要条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

二、订立合同要约承诺效力如何

订立合同要约承诺效力是: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一般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要约人向发出承诺后受要约人应当作出承诺,承诺生效之时合同依法成立。

三、合同与要约都有什么区别

要约与合同的区别如下:要约是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其他当事人接受要约,作出承诺合同才成立。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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