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春燕2010-07-13
因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引发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孙女士将武女士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裁定准予孙女士撤回上诉。
孙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9年2月10日,自己与武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中所谓自己借款实际是武女士向自己支付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款,因武女士恐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无效而要求自己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房屋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现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双方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产生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孙女士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后,孙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释明指出,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政策法规,但因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处就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办理了公证债权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内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孙女士表示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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