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两名小学生在课间嬉戏时,其中一人不慎摔伤导致左腿骨折。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致人损害的学生家长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382.50元,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某(12岁)、周某某(13岁)均系初中一年级学生。2006年10月24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时,他俩在玩耍嬉戏追逐过程中,陈某某不慎摔伤左腿,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确诊,陈某某的伤情为左膝复合伤、左胫骨髁间棘骨折、左膝交叉韧带及半月板损伤,医生对其施行了行膝关节镜探查术、左膝前交叉韧带修复术。陈某某住院11天,共花医疗费8311.05元。
陈某某受伤后,因未获得经济赔偿,遂以学校及周某某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因此所受到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查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相关安全常识教育,印发的《学生规定》第7条规定:室内室外不准追打、吵闹,,并于2006年9月1日与各班主任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状》。而且,陈某某、周某某所在班级的《主题班会记录表》中记载了不能追逐、打闹和斗殴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过错责任。本案中,学校不仅印发了与安全相关的规定,而且还与各班主任签订了责任状,并且进行了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已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及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学校给予安全教育后仍追逐打闹,致发生损害后果,具有相等的过错责任,周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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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课间摔伤了学校有责任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1学生在校摔伤了学校有责任需要对学生进行赔偿,但如果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学生自己摔伤的,则学校不用负责;或者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学生摔伤的,且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学校也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成年的大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则只要不是由于学校人员或者设施不安全造成的,都有学生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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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课间摔伤了学校有责任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5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要区分以下情况确定学校是否有责任:1、学生在十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是否尽到教育职责,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2、学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以致管理职责,由学生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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