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21:11:43 448 人看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

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主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可以委托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行政处罚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参与程序,故应当是可以委托的。且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一节有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而对于送达程序,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包含了由代理人代收这种送达类型。以上规定均证明,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委托代理这一问题,法律上的态度是宽容、默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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