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月市建设局对3户经裁决仍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进行了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听证后正式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这是《常州市市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颁布以来,第一次正式动用行政强制拆迁。
据了解,虽然我市
确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款的原则,充分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但今年1至5月底,我市市区共有619件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案件被送至市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今年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7倍。而且经市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后,仍有大量被拆迁户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一些无正当理由甚至不切实际漫天要价的被拆迁人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的进程,损害了城市利益。
为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并营造良好的城市拆迁氛围,市建设部门经郑重考虑,决定对依法裁决后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据悉,行政强制拆迁是相对于司法强制拆迁的另一种针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者的强制性拆迁手段。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只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据悉,《常州市市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于2004年8月1日起正式出台,但有关部门出于人性化操作的考虑直至现在才正式启动这一强制性手段。(晓周)
行政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怎么启动
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同于第二审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是原一审人民法院、原二审人民法院,也可是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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