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哪些工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4 14:42:28 414 人看过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有以下: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经期期间不能够从事的工作有以下:

1、在冷水环境下,女职工在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的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工作;

2、在低温环境下,女职工在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的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工作;

3、在劳动强度的工作中,女职工在第三级、第四级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作业;

4、在高空中,女职工在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作业。

女职工孕期期间不能够从事的工作有以下:

1、工作场所空中含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

7、第三级、第四级的高温作业;

8、第三级、第四级的噪声作业;

9、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哺乳期期间不能够从事的工作有以下: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一、民法典中怀孕期解除合同怎么补偿

民法典对怀孕期解除合同怎么补偿没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单位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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