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辉丰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方**白城创信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总字第27259号原告**永辉峰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原告**永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第三方**白城创信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交易所)和第三方**白城创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城公司),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由法官范军一人独任审判,公开审理。原告**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水、谢晋,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股权交易所的委托代理人程梅、邢*鑫,第三方百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磊出席诉讼。原告**丰公司诉**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出资1200万元,持股40%,**丰公司出资800万元,持股26.67%,**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峰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出资1000万元,持有33.33%的股权,2008年2月中旬从网上获悉,徐峰公司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徐峰公司40%的股权。首先,**公司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40%的股份,即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将其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其次,**丰公司未收到**公司转让40%股权的书面通知。**丰公司和**公司的代表在同一栋楼工作,完全可以送达股权转让通知书。**丰公司代表未收到**公司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公司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40%股权,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知情权**公司虽声称已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并公证,但不能证明原告已收到股权转让通知,也不能证明已形成目标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司财务信息,未加盖公章、未经法人签字进行审计评估。审计和评估程序是非法的。产权交易所在办理股权交易过程中,违反了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在审查程序上存在重大过错。现提请法院裁定:1、转让**公司持有的**公司40%股份的交易无效;2.维护**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被告**公司辩称1.转让**公司合法有效,履行了通知义务**公司向**丰公司发出通知函,并给予答复期限。**冯公司没有回复。**公司的通讯地址为**峰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邮件上的电话号码也是**峰公司的一名代理人的电话号码,完全符合法定程序。2、**公司未侵犯**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上市后,**公司向**峰公司发出公告,**峰公司在20日内未提出收购**峰公司。3、评估报告可作为转让依据,评估机构合法。4、**丰公司的行为是阻碍**公司转让其股权。**丰公司早就知道**公司转让股权的事实。该公司已致函产权交易所,称**丰公司有时间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丰公司的申请,允许**公司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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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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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4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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