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铁路工程质量是如何规定的?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原则上由对被投诉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涉及两个及以上监管辖区等特殊情况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受理单位。受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受理、调查委托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1、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有权受理单位)应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2、国家铁路局收到的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一般转送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处理。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涉及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诉举报,转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3、有权受理单位收到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后,应予以登记、审核,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需要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二)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招标投标投诉自收到完整的书面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三)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举报受理部门接到投诉如何处理?
有权受理单位应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报告,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投诉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情况属实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查实属于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有权受理单位应及时将其移送地方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调查的投诉举报,其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对于招标投标投诉,有权受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书面要求撤回投诉的,应按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对于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实名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有权受理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有权受理单位在出具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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