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的重要性及其应用价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4:21:11 370 人看过

行政法学是指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行政法学的任务包括:1、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2、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3、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4、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5、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

思考: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之研究方法

上述分析大致展示了规范语境中行政法律责任概念完整的构造,从中折射出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律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认知模式。笔者认为,西方法学与中国法学对行政法律责任认识的差异在本质上是研究方法的迥异。从总体而言,目前的中国行政法学对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认识是混沌的,她还没有自觉地意识到作为规范科学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些基本特征。这一点在行政法律责任的阐释中尤其明显,一些学者往往将大众语境中的责任与规范语境下责任相混同,导致行政法上责任的外延无限扩大。上述分析也引发了一种关于行政法研究方法的思考,对于年轻的中国行政法学而言,这或许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在通盘考虑法的各要素的前提下、逻辑中心主义的“综合的研究方法”。对这种研究方法的探究,又必须从构成它的“元方法”及其研究对象着手。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行政法现象由行政法规范、行政法意识、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关系组成。17从现象学的角度,还可对行政法现象作更为细密的分类,上述行政法规范、行政法意识、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关系与其他任何部门法现象一样,从本原上说,无不由价值、事实和逻辑三大要素组成,由此构成了行政法现象的“元要素”(也是其他部门法现象的“元要素”)。分别以这三个要素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组成了法学所有的流派,并构成了完整的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成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元叙事形式”。法现象所包涵的价值因素是自然法学(或其他价值取向的法理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广义的社会法学则以法现象的事实因素为研究对象,它包括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历史法学等学科;法现象所包涵的逻辑因素构成分析法学赖以成立的基础。对上述法学三大流派的理解,应从本体论(Ontology)和方法论(Methodology)两个层面着手。从研究方法的层面上看,分析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以及社会实证分析方法构成了完整的法学研究方法。

用分析实证的方法研究行政法学,应注重从逻辑和形式上分析实在的法律概念和规范,运用以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为基础的系统而精密的法律分析方法,通过概念的分析与建构形成规则,通过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形成超越具体问题的形式合理性。如果没有这一点,行政法学将不成其为法学,因为作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尽可能地将纷繁芜杂的社会现实概括至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系统中,这是他们的天职,也是法治的要求。萨维尼指出:由一门严格的科学的方法所保障的确定性才能根除任意专断。以分析法学为主要方法的法律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出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其社会功能在于对专制权力的制衡。18在这个层面上可以说,分析实证方法是行政法学的本体研究方法,它使行政法学在知识上成为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律学之分支成为可能。似乎是受到“重学轻术”或“褒学抑术”的古代学术传统的影响,当下中国的诸多行政法学者非常热衷于一些宏大叙事式的研究(比如,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的范式转换、21世纪行政法的发展趋势等等),但在另一方面,作为行政法学根基和研究起点的一些基本概念(譬如,公权力、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责任等等)却未在法解释学的意义上得到清晰的阐释。如果说民法学者王涌倡导的分析实证民法学可以使相对成熟的中国民法学获得反思能力,改变无批判地继受他国民法理论、并“纠缠在一些抽象的他国法律问题之中”的被动局面,从而可能给中国的民法学研究提供“一个关于法律分析的一般方法论基础”,19那么对于根基不深的中国行政法学而言,分析实证研究路径的引入则可能为中国的行政法学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和起点,因为对行政法基本概念、基本规范的逻辑、形式分析正是传统的分析法学方法的“拿手好”。20世纪初美国分析法学家霍非尔德对权利概念精致的逻辑分析至今仍是一个被广泛运用的研究范式20,从中引出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亦为中国行政法上一些聚讼纷纭的基本概念、基本规范提供了精致的分析框架。

如果说实证分析法这所注重的是法的形式、逻辑意义,那么传统的价值法学所关注的是法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它将法学视为一种正义与善之术,认为法学的功能不仅在于揭示实在法的共同原则,而且应当具有批判性,这种批判性就来自于自然法思想中所蕴含的价值标准。随着现代实践哲学的兴起并在法学研究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具有古典自然法学派余风遗韵的研究方法已成为“稀有物种”。现代价值法学在方法上不再主张固有价值观念的不可质疑,而在于寻求法律准则如何能够证实和具体化的问题。21当代英美世界自由主义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德沃金提出了“阐释性伦理学的法律观”,认为法律制度是与道德具有一致性的巨大的智识和实践结构22,在方法上则主张法律并非是描述性的科学,而是要用解释性的方法探究道德和法律难题存在的唯一正确答案。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价值法学则主张运用法律诠释学的方法以探究“不能用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的价值判断的客观化。23现代价值法学的研究方法为法律解释学的发达作出了巨大的智识贡献,就目前中国的行政法而言,行政法解释学无论是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现代价值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将为其提供一个新的知识增长点。

在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的路径上考察行政法现象,实际上是将其置于宏观的社会视野中,所关注的是行政法现象的社会意义,将行政法现象放进社会领域联系地加以研究。因此,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实际上是诸多社会学科、人文学科研究方法的统称,如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方法。这标志着其他学科对法学的全面渗透,由此而形成的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多种交叉学科,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等。严格地说,这些学科已经不是规范性质的学科,而是事实性质的学科,它们只是经济学、社会学或历史学的分支,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的分支。但是,正是这些交叉学科的存在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外部动力”,并且深刻地揭示法的社会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24社会实证的方法的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是行政法学朝向社会生活关系的面相。当代中国正经历着一个前无古人的社会转型期,变动不拘、斑驳陆离的社会生活事实为中国的法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学术“富矿”。社会实证路径上的戮力耕耘,也许为中国的行政法学作出智识上的贡献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

以上是根据行政法现象的“元要素”(事实、价值和逻辑)在研究方法上所作的分类。由于人类认识的“确定性之墙”上始终存在“裂缝”,绝对地区分事实与价值是人类认识论上的一个神话。因此,在研究方法上绝对泾渭分明地界别上述三种路径也是不可能的。每一种研究路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现代法学研究方法出现了综合、统一的趋势。现代法律学在历经了法学史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的激烈的争论后,逐渐出现了方法上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倾向,25主张法律规范是法律学的本体研究对象,法律学应以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为基础,处理规范所内含或指涉的事实,在对待价值的问题上,不仅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而且主张价值是法规范的有机部分,价值可以客观化为法规范,成为指引、评价行为的标准。本文对行政法律责任的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研究方法的统合:责任关系的研究体现了分析法学着重于法律的逻辑要素、逻辑关系的路数,其中将公权力的强制因素视为责任规范的构成要素贯彻了社会实证法学关注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勾连的要旨,而价值分析路径上对归责的诠释则表现了现代法律学追求价值客观化的基本立场。

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应以法规范为其核心研究对象,法律实证主义(分析实证法学)为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方法,它着重于法规范本身的逻辑及形式层面的阐释,致力于对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精益求精的追求,它为法律生产精致的“零件”,为司法推理提供基本的逻辑方法,但它同时又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从而避免沦为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另外,行政法学还应该是一门具有教义性质的学科,26它要求研究者的认知过程必须受到预置规则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体论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因此行政法学研究不能忽视基本的研究规范和传统理论而任意地自行创设,否则只能导致理论研究中的混乱和无序。27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将行政法律责任“泛化”的研究倾向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忽视了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义”性质,从而将责任的规范研究导向非法律学的歧路。

参考文献:

[1]现代行政法的这一特征可从西方行政法的基本结构中窥见,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德观点精辟地概括了这一特征,他认为,行政法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二是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要件,三是对不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2]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页。

3参见L.NevilleBrown,JohnsBell:FrenchAdministrativeLaw(ForthEdition)ClarendonPressOxford1993.pp172-175.

4参见陈裕琨:《分析法学对行为概念的重建》,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5「奥」汉斯。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6《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50页。

7参见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6页。

8参见「美」WN赫菲尔德:《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陈端洪译,资料来源:http://www.gongfa.com/chendhhofeierde.htm.

9从哲学的角度看,任何一门学科的自治程度或成熟程度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特的、稳定的研究对象或特有的研究方法。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并不仅限于法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均在“法”的研究中作出了独特的知识贡献,于是,法学是否具有本体方法论就成为一个关系到法学能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宏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取决于对法的理解,它决定了特定的研究范式或研究进路,乃至法学流派的形成,波斯纳看到了哲学中的阐释学和语言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其它学科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因此他得出了法学不是一个自治的学科的结论。(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8-540页“法律作为自主学科的式微”)德国学者卡尔拉仑兹对法学方法论作了精微湛密的阐释(当然,他所指的法学方法论是一个不能与法学研究方法相等同但又与之相关的概念),他的观点自然与波斯纳大相径庭,他指出:法学的本质是法学方法论。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二章“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10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5和33页以下。

11参见朱新力主编、余军副主编:《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多元视角下的诠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六章“行政法律责任的实证分析”(陈裕琨撰)。

12大陆法系民法学的通说认为,责任随债务而发生,二者须臾不可分离。债是指应为一定给付之义务,而所谓责任则是指强制实现此义务之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之担保。债与责任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债为当为,责任为强制;债是责任之前题,责任是责之结果。债永远存在,但责任超过诉讼时效则不再存在。债与责任之间的转化,可以侵权行为为例来说明,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债,仍属“当为”性质,但是如果侵权人拒绝履行此债,受害人诉之法院,法院判决并强制侵权人赔偿损害,此即由债转化责任。可见,侵权行为的第一结果是债,对债的违反,进入公力救济,才产生第二结果法律责任10.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王涌著:《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74页。

13在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中,法律制裁仅仅意味着强制执行和刑事处罚。参见参见「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

14参见朱新力主编、余军副主编:《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多元视角下的诠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章“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李春燕撰)。

15参见洪福增著:《刑事责任之理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页。转引自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98页。

16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十七章。

17这一分类参考了日本“京都学派”宪法学家关于“宪法现象的逻辑构造”的认识。参见林来梵著:《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8参见王涌著:《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论文,第235页。

19参见注18王涌文,第一章。

20如当代法理学、宪法学巨擎Alexy.Robert在他的巨著ATheoryofConstittionalRight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中以霍氏的权利理论为研究起点所作的精辟分析。

21参见「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页。

22参见「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页。

23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24马克思:《序言、导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页。

25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129-151页,“超越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超越实证主义和自然法”。

26康德认为,教义学是“对自己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传统的法律教义学不问法究竟是什么,在预设的系统内部从事论证,并不触及现存的体制。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4页。卡尔拉伦茨认为,现代法律教义学已进入一种“后教义主义”时代,它不仅仅是从既定前提作逻辑推论的法学,还导入了一种“无任何本体论和形而上学负担”的诠释学之认识方法,从而对新的问题具有开放性,但这并不损害其教义学的性质,因为诠释学之认识活动仍然受到特定实证法范围内不可质疑的法律规定的拘束,是一种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目光往返流转”的活动。参见「德」卡尔。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二章第四节“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这也是本文对法律教义学所持的立场。

27关于这一点,我们或许应当谨记民国时期的行政法前辈白鹏飞先生的训导:法学贵在发现,不贵在创设。作为行政法学者的责任,在于探究法理,阐明它的规律。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浙江大学法学院古力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余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0日 06: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图书出版相关文章
  • 仲裁员回避的重要性及其实践应用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如下:(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仲裁中,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和36条及《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4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
    2023-07-03
    322人看过
  • 公积金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公积金的法律涵义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的作用是为了减轻职工的住房支出的负担。公积金是缴存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时可以提取使用。公司公积金是用来干吗的公积金是公司的风险资本金,也是公司发展的储备金,其性质属于资本金,所以,其用途只能用于公司不能用于股东分配。《公司法》第169条规定了“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第169条规定了公积金的用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2、公积金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3、公积金可转为增加公司
    2023-07-06
    66人看过
  • 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及其选择方法是什么
    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首先,转让定价方法对于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转让定价方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指标。明确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时,都应遵循这些转让定价方法。同时,转让定价方法还是进行可比公司筛选以及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1)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比如基于价格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与毛利润率相比,企业净利润率不易受到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某些功能差别的影响,而企业间履行的功能差别通常又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变动上。因此,有时
    2023-11-28
    284人看过
  • 专利权的重要性与价值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何谓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人所持有的专利权的终止是指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经过十年,发明专利权经过二十年后,或在前述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存在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主动放弃专利权等欣慰,丧失专利权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
    2023-07-04
    471人看过
  •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
    引入破产重整程序、确立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之处。破产重整是一种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它的确立,标志着现代破产法价值追求完成了从债权人利益至上的个人本位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的转变。为实现破产重整所蕴含的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理念,新《破产法》设立了破产重整的申请制度、担保限制制度、自动冻结制度、分组表决制度以及重整计划的法院批准制度。为确保这些制度的实施,法院担当了衡平、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关键词:破产重整、社会利益、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时10年完成草案起草工作,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已施行20年的《破产法(试行)》。一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相对于旧《破产法》,新增的重整程序是新《破产法》最大的创新,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项空白
    2023-06-11
    348人看过
  • 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及其作用
    一、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及其作用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及其作用为:满足消费者的消费要求,增加产品的销量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二、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
    2023-08-19
    291人看过
  • 侦查的定义及其价值
    刑事诉讼法
    补充侦查是: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原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对案件中的一些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2、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遗漏的案件;3、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执行。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这不仅是指返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是人民检察院决定返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何定义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开发人员或要求开发人员在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后来者的钱会给前面人带来好处。新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接受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并用金钱吸引你的亲戚朋友加入,最终让你血本无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
    2023-07-04
    55人看过
  • 保险价值及其确定方法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计量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赔偿数额的计量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值方法;一种是不定值方法。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记载。合同当事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其保险价值,有些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属于定值保险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而对于不定值保险,其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订立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在
    2023-04-23
    130人看过
  • 遗嘱执行人的重要性及其作用是什么?
    遗嘱执行人的作用如下: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2、清理遗产;3、遗产管理;4、诉讼代理;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6、遗产最终根据遗嘱内容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7、排除遗嘱执行的各种障碍;8、要求继承人赔偿遗嘱执行造成的意外损害。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执行人的作用和权利有哪些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主要职责: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类遗产;依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发生纠纷时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严格按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内容执行遗嘱。中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一)查明遗
    2023-07-05
    387人看过
  • 法院立案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法院立案是指在公安、司法机关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这一过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法院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法院立案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法院立案程序是什么?(一)立案大厅办事流程:第一步,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第二步,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窗交纳诉讼费用;第三步,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2023-06-30
    479人看过
  • 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和价值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态。合同的意义,在于双方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因为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双方都有了约束力。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使所有的商务合作者,都能规范的承诺和履行合作的过程,从而使合作的结果完美化,和合法化,对和谐社会和谐治安,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方式方法。要约和签订合同的区别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2023-07-19
    375人看过
  • 公诉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1、公诉是侦查后和审判前之间的一处独立的阶段,它是联系侦查与审判的惟一桥梁,其任务表明了侦查活动的终结,并对侦查活动实行全面监督,保证了办案质量。公诉又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了前提,对审判顺利进行,实现审判任务有重要意义,也是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重要环节。2、公诉制度促成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实现诉讼程序的客观公正性。3、公诉制度是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检察院对什么案件提起公诉检察院按照以下流程提起公诉:1、作出起诉决定;2、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2023-06-30
    340人看过
  • 政府法律顾问应发挥多重价值
    近日,河北省司法厅表示,今年起将推动律师担任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省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市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专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望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有助于减少领导干部因不懂法造成的决策违法,意义不用多言。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时候并不是领导干部不懂法,而是故意不守法,有意打起法律的擦边球,甚至以公权力挑战法律权威。近日引起热议的湖南某县下发红头文件为嫌疑人说情便是一例。政府行使的是公权力,政府就应该带头守法。因此,政府的法律顾问也应该为社会公共利益工作,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价值远大于企业法律顾问。但要让法律顾问真正发挥作用,就需要明确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制度。比如,在政府决策的各个环节上,法律顾问应起到什么具体作用;再比如,除了聘用方外,是否还需要向其他部门负责;又比如,如果有领导执意违法办事,法律顾问需要怎么做;还比如,如果
    2023-06-06
    158人看过
  • 法治的重要性及其与人治的区别
    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在法治国家,最高权威是法律,在人治国家,最高权威是当权者。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的法律高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人治国家中当权者的个人意志高于法律。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法人治理结果有如下作用:1.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2.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
    2023-07-06
    206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图书出版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的编辑,并通过印刷发行向社会出售的活动,或者说,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的出版活动。在我国,图书出... 更多>

    #图书出版
    相关咨询
    • 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及其重要性
      海南在线咨询 2024-11-09
      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新准则加入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着重强调了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业务实质。这表明,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前提条件。 在进行债务重组之前,企业必须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资产质量、利润质量和增长特性进行评估来实现。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进行
    • 性侵罪及其法律适用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11-20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反妇女意志。犯强奸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刑法》第26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处罚将升级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 强奸
    • 行政职权滥用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9
      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出于不合法动机而背离法定目的的行为。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我国立法未作明确界定,可以具体到律师咨询吧去咨问。
    • 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重要性是怎么样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0
      目前的这个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重要性,具体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方面,基本做到了依法行政。但是,仍有个别情况做的不够,损害了行政机关形象。例如:2004年某原告诉某市政府规划行政批准一案,原告诉称,第三人XX公司直接通过分管副市长在加层效果图纸上签字,遂进行加层工程的建设,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因此原告诉被告市政府违法批准行为,影响了原告居住的通风、采光,请求法院判令拆除违法
    • 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和价值
      安徽在线咨询 2024-11-27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行政强制法》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证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或为达成某种行政管理常态,运用行政权力对有关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采取强行限制措施的行政行为,它包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