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0 08:13:42 115 人看过

附带民事诉讼,它的性质是一种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

(2)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

第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

第三,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故意杀人案中,不先予执行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用,被害人家属将生活无着,等等。

第四,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第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请,也不应先予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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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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