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xx县一农妇田nn在xx医院产儿时死亡。丈夫杨认为医院有责任,与医院发生纠纷和诉讼。新生儿竟被滞留医院长两年。
他不带走小孩,医院不得已抚养。医院说。医院把小孩当做抵押物,以此来要挟我。杨说。
漫长的纠缠后,孩子终于被领回。但官司并没有结束,继杨索要妻子的医疗事故赔偿之后,医院又将杨告上法庭,索要孩子两年来的护理费和生活费。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
医院:他不带走小孩医院不得已抚养
昨日上午9点多,杨再次走进昆明中院,与xx医院对簿公堂。小孩被滞留医院的真正原因,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xx医院的代理人表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一审法院认为:杨对医院医疗行为提出质疑,提起诉讼,小孩因此滞留在医院。而事实是,杨的妻子去世后,医院多次催促他将小孩带回家,他认为医院应对妻子的死负责,因而不愿带走小孩。医院不得已为其抚养照顾。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提交的证据,比如生活费近2.8万、护理费3.7万余元等清单,都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情况说明,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驳回了xx医院的诉讼请求。对此,医院代理人表示:几乎每个医院都是这样做的,这是惯例,有内部的清单就能证明支出的费用。昨日审判长提出,医院应提供发生每一笔费用的具体证据,哪些用于日常护理,哪些用于治疗、治疗什么病,应提供医生的处方等证据。
孩子是他的,从孩子生下来他就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医院代理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索要6.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杨:医药费未付清医院强行滞留小孩
对方说的和事实严重不符!杨说,事发时医院没有对妻子的特殊情况(血小板偏低)制定特殊的治疗方案,也没有征得患者家属同意主观臆断决定顺产,并且对他多次强烈要求剖腹产的意见置之不理。
我不接受调解,我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证的判决。杨最后说。法庭将改日宣判此案。
事件回放
妻子产儿死亡婴儿被滞留医院近2年
2007年1月11日,xx县农民杨的妻子田nn,到昆明市xx医院待产。18日上午8点,田nn被送进产房,11点50分顺利产下孩子,但仅过了40分钟,田nn就出现大出血,下午3点05分不幸去世。杨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与医院发生纠纷。而刚出生不到一天的孩子被滞留在了xx医院。
2月26日,杨要求对妻子之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月22日,昆明医学会作出鉴定:田nn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7年6月4日,杨与家人一起将xx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其中包括近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2008年2月,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的诉讼请求。杨不服,提出上诉。后昆明中院支持了杨的部分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经过两次谈判,杨终于领回了离别两年多的孩子。
2009年6月,xx医院将杨告上法庭,索要小孩滞留医院时发生的护理费、生活费等65161元。同年10月,盘龙法院一审判决:驳回xx医院的诉讼请求。xx医院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记者曹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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