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3)支付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依法承担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4)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五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一,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但撤销会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对原告权利没有实际影响第三,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可撤销内容第四,被告改变了原来的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然要求确认原来的违法行政行为第五,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的,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可以同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5)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的,不得增加原告的义务或者减少原告的利益。但利害关系人是原告,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6)履行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行政诉讼合议庭怎样判决
行政诉讼合议庭的判决有: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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