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仲裁在合同条款中怎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1:41:38 302 人看过

合同条款约定仲裁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可同时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仲裁条款无效;(2)有仲裁的事项,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或者只有合同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的名称准确,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需约定一个仲裁机构即可。

一、部分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吗?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超裁”二字经常出现在司法审查的裁判文书中但是关于“超裁”所包含的内容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界定。从字面意思上“超裁”可以理解为仲裁委员会超越权限作出裁决。仲裁对纠纷案件的管辖源于法律和当事人的双重授权,如果仲裁裁决缺少上述授权,即构成了超越权限裁决。从法律的授权方面看,超裁是指仲裁庭裁决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仲裁事项不具可仲裁性;从当事人的授权方面,超裁包括没有仲裁协议、仲裁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和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三种情況。综上,超裁事由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仲裁超越法定仲裁范围;二是没有仲裁协议;三是仲裁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四是仲裁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简要分析如下:

1.仲裁超越法定仲裁范围

因仲裁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因此仲裁范围通常由法律作出强性规定,根据《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之规定,如果纠纷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子女抚养权到纷,即使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得仲裁,否则就构成超越法定仲裁范围。我国《仲裁法》第3条还特别规定了不能仲裁的情形:“下列不能仲裁:(一)婚烟、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权的来源包括法律的授权和当事人的授权,法律以规定仲裁事项的形式完成了法律的授权,当事人的授权则是以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仲裁的意愿、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等内容。当事人之同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2)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仲裁机构;(3)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仲裁协认但是仲裁就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且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同样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4)当事人之间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但是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不能确定仲裁机构的,同样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5)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

3.仲裁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仲裁协议中重要的一项约定就是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的约定是对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的限制,仲裁委员会只能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范围内仲裁。

4.仲裁超出仲裁请求范围

二、如何起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双方协商调解,司法机关调解、司法机关裁判等。

(1)和解。和解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合同各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对原合同进行变更、补充,或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等,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事项。和解达成的协议或约定,由双方自觉履行。

(2)调解。这里的调解主要是指民间调解,即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主持下,合同各方进行对话、协商,调解人从中斡旋、劝说,最终达成一致,由调解人制作调解协议书,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与这里所说的调解,程序和功能大同小异,但是都包含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不能单独使用。

(3)仲裁。仲裁是指纠纷的一方或双方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交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就纠纷事项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即为终局裁定,纠纷各方既不能再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明确的是,仲裁的启动要求纠纷各方已达成仲裁协议,对纠纷事项应提交仲裁解决和仲裁机构都要有明确的约定。

(4)诉讼。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以及和解或调解失败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以判决、裁定的形式对纠纷事项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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