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体认识错误怎么定罪
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而不是指其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存在偏差而导致的客体认识偏差。例如,张三误认为正在抓捕小偷的便衣警察正在和人打架,就上前制止警察且将警察打成重伤。例如,甲误认为正在抓捕小偷的便衣警察正在和人打架,就上前制止警察且将警察打成重伤。在该案例中,张三实际上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但是此种情形应根据甲因主观过失而侵犯的客体定罪,即过失致人重伤。由此可见,客体认识错误在刑法的定罪量刑中起着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错综复杂,具体如下:
1、对于行为人而言,其本身所用手段会产生危害结果,但其误以为不会产生。因行为人本身根本未能认识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此,不宜认定为故意犯罪;倘若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具备一定的预见性,其因为存在疏忽大意,故应定为过失犯罪;若行为人从根本上不具备任何预见的条件,其本人亦无过失,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2、对于行为人而言,其主观上想采用能够产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手段,但因其认识错误实施了根本无法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故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的实施对象,仅因为其所认为的犯罪手段并未实际产生危害。因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对于行为人而言,其所用手段无法产生危害结果,但因其愚昧误以为该手段会产生刑法上的危害后果。比如,行为人采用封建迷信手段烧纸诅咒某人死亡的行为。该种情形下的行为人不具备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因此,应认定为无罪。
二、什么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对于认识错误,原则上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在我国,具体做出如下处理:
(一)假象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不能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处理。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依法处理。
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哪几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这些情况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为了与前述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犯罪成立。
(2)行为工具(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工具(方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立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犯罪成立。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联系存在错误认识。一般包括:
(1)未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对此一般构成犯罪未遂。
(2)已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却误认为未发生或误认为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不影响成立犯罪既遂。
(3)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发展过程认识错误,对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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