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同房不同补”?
几年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居民王先生(化名)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征收范围。
考虑到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实施的项目,知道动迁消息后,王先生便同家里人商量,要积极配合动迁。
然而,具体负责该王先生家动迁事宜的工作人员并未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王先生家的补偿。
王先生和家人打听了周边邻居们的补偿结果,发现情况各不相同,似乎存在“同房不同补”的情形。
困惑的他便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律师,希望维护合法权益。
3次申请终获信息公开
为了解王先生邻居们的补偿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同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不同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待遇不同的情况,杨念平律师决定向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开8户“不同寻常”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结果。
2016年8月,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王先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他所需的上述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并作出合理说明。
根据该告知书的要求,杨念平律师拟好补正说明后,由王先生提交给了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然而,此后,这份信息公开申请就没有下文了。
2016年9月,在杨念平律师指导下,王先生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此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5日内履行答复职责。
2017年3月,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了8份信息公开答复,以王先生不是申请公开的8处房屋的被征收人为由不予公开。
王先生不服该处置结果,再次委托杨念平律师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了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作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2017年5月,王先生又收到了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答复书,他被告知,他的申请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因第三人不同意公开,遂不予公开。
2017年6月,在杨念平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再次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六条、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自己申请的信息公开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属于法定公开范围,故不适用保密条款,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作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重作。
2017年8月末,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了第三轮复议决定:完全采纳复议申请意见,决定撤销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不公开答复,并要求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至此,海陵区住建局再无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正当理由,王先生的维权行动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律师:邻居补了多少,你有权知道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提醒大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住建部的《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更是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因此,被征收人想要知道邻居的征收补偿情况,是完全合理、正当的要求。
而且,上述信息均属于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而非必须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才能被动公开。
虽然王先生获得信息公开的过程一波三折,但是,广大被征收人还是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当然,走上维权之路时,应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也应尽早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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