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一、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法律要件呢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3)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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