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如何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56:56 448 人看过

【案例评析】

迎驾公司使用“老糟坊”文字是否构成侵犯双轮公司“老槽房”商标专用权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有如下分歧:

(1)双轮公司受让“老槽房”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迎驾公司在白酒商品上实际使用的“老糟坊”文字,与第1478511号“老槽房”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3)迎驾公司使用“老糟坊”文字,主观上是否存在侵犯双轮公司“老槽房”商标的故意或过失。

(4)迎驾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能否对抗双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一、双轮公司受让“老槽房”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三桥公司与双轮公司签订的转让“老槽房”商标协议,是在三桥公司已获得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之后签订的协议,双方是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在实体和程序上均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转让的规定。因此,双方的注册商标转让行为,应为合法有效。双轮公司自经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对“老槽房”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三桥公司对太阳神酒厂的违约行为不影响三桥公司与双轮公司间的“老槽房”商标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性。迎驾公司认为双轮公司与三桥公司间商标转让协议无效及双轮公司不享有“老槽房”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迎驾公司以双轮公司受让商标专用权的目的是抢占市场,排斥其合法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权滥用为由的抗辩,进而否认双轮公司的权利主体地位的主张,缺乏充分、扎实的证据支持,亦不能成立。

二、迎驾公司在白酒商品上实际使用的“老糟坊”文字,与双轮公司“老槽房”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商标的基本功能之一是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产生不同商品及其不同来源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既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商标法禁止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基于以上理由,对商标是否近似问题的判断,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主观判断标准。对于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其差别,就可以推定这两个商标具有造成误认的可能性,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人是否有意模仿注册商标,不是人民法院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惟一标准。迎驾公司关于其在先使用“老糟坊”,不存在模仿“老槽房”可能的理由不能作为判断商标不构成近似的标准。“老槽房”是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文字商标。迎驾公司在其白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老糟坊”文字,作为区别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标志。从迎驾公司使用“老糟坊”文字的方式和效果等方面看,“老糟坊”实际起到了未注册商标的作用。虽然在商标注册证上“老槽房”文字的排列、大小、字体等与迎驾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的“老糟坊”文字有所不同,但“老槽房”与“老糟坊”三个文字之间,均有相同的“老”字,“槽”与“糟”、“房”与“坊”字形、发音近似,三个文字的组合顺序又基本相同,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能混淆两者之间的差别,容易对两者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以此看来,迎驾公司在白酒商品上实际使用的“老糟坊”文字,与双轮公司“老槽房”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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