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劳社〔2005〕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困难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加强再就业资金使用的针对性,提高再就业援助工作效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的效率,根据我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就业和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的通知》(深劳〔2004〕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粤再就办〔2004〕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5年度困难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失业人员认定
(一)符合《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深劳〔2003〕11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粤再就办〔2004〕16号)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正在享受民政部门“低保”待遇或者其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失业人员,一年内有过2次以上求职记录,且办理失业登记(失业证超期年审的,视为重新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可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窗口提出困难失业人员认定申请。
今后不再依照《关于调整我市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和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深劳〔2004〕18号)关于“凡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连续失业3年以上并未交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的规定,认定困难失业人员。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窗口受理困难失业人员认定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所在社区和街道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社区签署调查意见,附上公示说明,送交所属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公示期间有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进行复查,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将不予认定的决定及原因告知申请人。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表交由失业人员到所属的区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
(三)对已认定的困难失业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困难失业人员身份认定:
1.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就业2次以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但本人不愿上岗的;2.困难失业人员情况变动后未告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致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3.因夫妻双方失业被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认定之后其中一方已经就业或参加了以工代赈劳动的;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认定之后已再婚或其抚养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5.因家庭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被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认定之后病人去世或办理了病退、退休手续的;6.弄虚作假骗取再就业补贴的。
二、关于就业服务补贴支出
(一)失业人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由政府资助学费的技能培训。本年度已参加过此类技能培训的,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培训。
(二)困难失业人员参加政府资助学费的技能培训的,按下列不同情况调整其生活补贴标准:
1.参加初级技术等级鉴定类培训,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活补贴;2.参加中级技术等级鉴定类培训,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活补贴;3.参加高级技术等级鉴定类培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6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活补贴;4.参加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鉴定类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8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活补贴;5.参加适应类、岗位类、创业类培训,不发生活补贴;6.参加随岗培训期间,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补贴,并缴纳其培训期间的综合保险。
三、关于工资差额补贴的岗位范围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于托底安置的困难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差额补贴的岗位,应限于公益性就业岗位和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可的企业岗位。家庭清洁、保姆服务、促销员、推销员、钟点工、业务员、采购员、派单员、理货员、送货员等暂不纳入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的岗位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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