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04:10 52 人看过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内各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行为。

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估价的价格标准,为公开的市场价值,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拆迁估价的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三、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四、市拆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估价机构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并筹建石家庄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专业人才库。

五、从事拆迁估价的机构,应具备与该拆迁项目规模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拟参与拆迁估价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在该项目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整体估价报告、估价工作方案和估价人员情况报市拆迁管理机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拆迁当事人公示符合条件的拆迁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六、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拆迁实施单位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组织被拆迁人选定拆迁估价机构。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不应低于全部被拆迁人的50%,选出的估价机构所获选票的比例不应低于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选票的50%。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选择的视为弃权。

逾期未选定估价机构或选出的估价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七、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拆迁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出具整体估价报告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收费,出具分户估价报告按分户估价结果收费。

八、拆迁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业务。拆迁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九、拆迁估价机构受理拆迁估价业务后,应当在拆迁地现场向拆迁当事人公示本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拆迁估价项目负责人、拆迁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并向拆迁当事人说明拆迁补偿估价的依据、选用的估价方法、估价结果产生过程等。拆迁估价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十、拆迁估价机构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或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市拆迁管理机构的证明,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十一、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出书面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和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接受委托的拆迁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十二、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十三、合用厨房或合用厕所的住宅楼房及住宅平房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拆迁同区域(位)普通单元式楼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乘以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十四、被拆迁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国土部门土地登记档案的面积确定。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1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实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密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0号)和市建委《关于扩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5)9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用租金补贴方式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申请租金补贴对象的范围

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300元,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纳入租金补贴的范围。

二、补贴面积标准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补贴。对于有原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发补贴。

三、租金补贴数额

补贴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租金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10-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月人均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月租金补贴数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

其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按15元/(人、月)标准执行。

配租家庭人口以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四、申请和审核

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一式三份,人户分离的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领取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家庭成员工作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成员中年龄大的成员所在单位负责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向核定单位提供工作和收入情况说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等方法,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持经过单位核定的《北京市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向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家庭需补交的其它内容。资料齐全的,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住房面积的核定。经核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以市场价承租住房除外)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核心人口。

五、公示和登记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申请人单位、街道(乡镇)、居委会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予以登记,同时将该家庭登记情况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后,申请家庭可到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查询公示结果,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通知书》。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六、租金补贴的发放

对符合租金补贴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登记备案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并负责发放。申请家庭可在县财政局审核后的下月开始领取。

租金补贴资金的来源,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80%,其余由县财政负担。

七、违规和违法的处罚

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弄虚作假骗取租金补贴的,经查实,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停发租金补贴,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二年内不允许申请住房租金补贴。

八、定期审核

享受租金补贴家庭应按年度向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每年会同民政、街道(乡镇)及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对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其变化情况进行处理,同时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家庭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家庭人数减少的,相应减少租金补贴数额;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补贴的,按核定后的数额发放。

对拒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的配租家庭,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停发租金补贴。

九、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密云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广双副县长

副组长:张赤兵县建委主任、房改办主任

郭瑞权县财政局局长

谭凤章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张志华果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振国鼓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起县房改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房改办副主任王起同志兼任,联系电话:69042876.

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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