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因素导致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导致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导致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回迁安置房有什么风险
1、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的回迁安置房是由村集体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安置对象一般也仅限于本村村民,这类房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小产权房”。
这类的回迁安置房一般也是不允许向本村集体成员以外的人员出售的。而且依据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政策,这类房屋现在也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因此购房人也是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2、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有的回迁安置房虽然能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也并不意味着该房屋权属登记就可以过户到购房者的名下。
因为根据我国很多城市的政策规定,这种回迁安置房是有限制上市交易的时间的,也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上市进行交易。这个时间可能是三年,也可能是五年,但是在这个较长的时间内购房者是无法要求房主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的。
3、房屋买卖交易的不稳定性。由于长时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回迁安置房房屋买卖交易就会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
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房主一房二卖和房主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较长,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也是在不断变化。在等待房屋可以办理过户的时间里,房主极有可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将房屋再次出售或者拒绝出售,购房人漫长的等待到最后也很有可能是一场空。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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