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避风塘美食与上海东涌码头餐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50:36 416 人看过

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乐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程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贵训,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烨,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温淑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昊,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琼怡,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程简及委托代理人陈烨,被上诉人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涌码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昊、章琼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避风塘公司于1998年9月1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企业名称为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饭,菜,酒,点心,冷饮,咖啡的堂吃。此后,避风塘公司又开设了打浦、静安、八佰伴3家分店。自1999年9月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准许避风塘公司及其静安、打浦分店以避风塘、避风塘公司及其分店的企业名称、形象及服务时间等为内容制作店堂牌匾广告和户外广告。同时,避风塘公司及其分店所使用的菜单、食品包装盒与印制的日历卡上均印有避风塘及其汉语拼音的字样。避风塘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成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上海市商会的会员。避风塘公司还分别获得2000年度上海商业优质服务先进集体和静安南京路风情露吧特色景观奖等荣誉。避风塘公司的虾饺皇、酥皮蛋挞王和蛋黄白莲蓉月饼分别被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为中华名小吃和2001全国餐饮业月饼展暨餐饮食品与企业展示会优质月饼。《新民晚报》、《读者导报》等国内外报刊曾经对避风塘公司及其分店作过报道和刊登避风塘公司的广告。

东涌码头公司于2001年8月7日注册登记成立,原名为上海徐汇渔家铜罗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1月25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附设:分公司。(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东涌码头公司的门面招牌及户外广告上印有东涌码头避风塘、避风塘料理等字样。在东涌码头公司使用的菜单上部标有渔家铜锣湾的字样,底部则印有走进渔家铜锣湾享受原味避风塘的广告语。此外,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多家餐饮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避风塘的字样。

审判长澹台仁毅

代理审判员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鞠晓红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雯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07: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避风塘"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决
    日前,备受关注的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诉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间缘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终审有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人间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关于人间缘公司赔偿避风塘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的判决。据了解,避风塘公司系知名商标“避风塘”的商标权人。人间缘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BIFENGTANG”及“避风塘”、“避风塘人间缘”标识。为此,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3万元。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避风塘”商标在上海地区餐饮服务业中已经具有识别经营者身份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避风塘”一词已经成为避风塘公司在上海地区提供的
    2023-06-05
    283人看过
  • 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8-23当事人:花敏先、刘增娣法官: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03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03号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洋淀1号。法定代表人刘增娣。被告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花敏先。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调解解决了此纠纷为由,于200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2023-06-07
    359人看过
  • 广东康佰诉上海和也不正当竞争
    【本报杭州讯】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广东康佰健康卧室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和也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据了解,这是保健品行业近年来由企业发起的第一个不正当竞争案。少数保健品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也正在逐渐揭开大盖。近日,康佰在京举行了诉讼说明会,公司总经理欧阳卓楠介绍说。被告的不正当竞争包括:挂原告店标标识,卖被告产品;挂被告店标的,用原告的产品给顾客体验;通过群发短消息、打电话、上门说服等方式,以高工资、高回报为说词拉拢原告高级管理人员、经销商、供应商等。康佰认为,这是因为被告是新公司,其品牌影响力甚微,因此希望用各种方式攀附原告品牌进行销售。据此,广东康佰公司要求上海和也公司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钱江晚报》上消除影响;赔偿50万元;承担原告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共约6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受理中。
    2023-04-24
    42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
    原告:北京市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寿祖,经理。被告:刘永春,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丛伟滋,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刘生洪,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娄景涛,无业。被告:党宏哲,无业。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银兰公司)以及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利用掌握我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便利条件,与被告银兰公司共同对我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我公司产品销售明显下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IC卡管理系统的开发、销售,并销毁非法复制的软、硬件及各种资料;2、被告公开
    2023-06-05
    388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
    原告:北京市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寿祖,经理。被告:刘永春,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丛伟滋,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刘生洪,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娄景涛,无业。被告:党宏哲,无业。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银兰公司)以及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利用掌握我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便利条件,与被告银兰公司共同对我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我公司产品销售明显下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IC卡管理系统的开发、销售,并销毁非法复制的软、硬件及各种资料;2、被告公开
    2023-06-05
    319人看过
  • 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云周乡杏洋村。法定代表人:鲁*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澄,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生,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贝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镇振业路。法定代表人:朱*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阜外大街2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许-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涛,男,31岁,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麻刀胡同12号。上诉人**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贝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
    2023-06-02
    345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03
      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文加以禁止。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 公司拟有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5
      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一至七部分)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05
      商标权侵权主要是假冒伪劣、傍名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等一系列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行为。 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如商业毁谤、商业贿赂、
    • 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的例子?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6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
    • 上海金域是怎么处理不正当竞争的呢?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8
      不正当竞争(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1]在市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