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6:42:43 153 人看过

(一)关于并案管辖。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其中,铁路公安局管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重大飞行事故案;海关总署缉私局增加管辖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妨害动植物检疫案。此外,在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中规定,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三)关于专案和专项打击工作。各业务部门牵头办理专案或者开展专项打击工作,根据有关工作专门要求办理或者指导办理相关案件。(四)关于与其他机关共同管辖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部分罪名存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等共同管辖的情况,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发生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形,区分、确定管辖权,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意见。

一、在看守所多长时间能判缓刑?

在看守所的时间和判缓刑并无直接关系,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从被关押至判决作出,一般也需要数月至于能否判缓刑,与其所犯罪名及犯罪情节有关。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处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是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负责:

1、对于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2、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3、在押服刑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然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4、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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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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