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处分股权的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09:50:44 167 人看过

在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处分其股权,如股权转让、质押、投资等。

一、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否则就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2.在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时,可以不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存在,直接与作为显名股东的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

3.当受让方与转让方同为目标公司股东而转让方背后又有隐名股东时,受让方能不能拿工商登记上的记载来对抗隐名股东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二、隐名股东如何变更为显名股东未实缴出资责任的承担

将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的步骤具体如下:1、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01: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在股权结构中的地位有何不同?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上就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内部关系上:投资权益的归属人是隐名股东,若涉及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利益问题时,以合同约定(代持股协议)为准并兼顾实际出资的原则;外部关系上:显名股东才是合法的公司股东;名义股东若处分其名下的股份,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也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不得主张行为无效。隐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影响显名股东的权利行使(一)隐名投资协议对内原则上有效,且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约束第三人。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应当属于有效。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则属于无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隐名投资协议有效,指的是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隐名股东可以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向显名股东主张合同权利,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隐名投资协议并不能约束显名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丙
    2023-07-11
    360人看过
  • 隐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会是如何体现的
    1、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出资人而成为股东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得到公司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这种确认包括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的协助下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是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认可的,因为这样才可以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坏。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股东成为股东,实质上类似于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对外转让,均涉及对“新的陌生股东”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相关规定相类似,即显名化与股权对外转让均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的是,此处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也不负有在不同意时购买的义
    2023-02-18
    361人看过
  •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权益问题探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表现股东身份,包括在工商登记材料、在公司股东名册、在公司对外宣传等情况时以股东身份出现。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在公司内部实际行驶股东权利,但不对外公示。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出现纠纷的,实际出资人首先需通过诉讼确定自己的合法股东身份。在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
    2023-07-04
    51人看过
  • 实际出资如何证明隐名股东
    一、实际出资如何证明隐名股东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隐名股东退股怎么撤资金隐名股东如果想要退股,可以与显明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发生法定情形时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23-09-17
    337人看过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产生的纠纷
    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3-06-09
    193人看过
  • 公司股东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出资人
    公司股东,如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未与他人订立代持股协议的,是实际出资人。如果公司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是代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的,则是名义出资人。一、怎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处理股权转让纠纷: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
    2023-04-03
    367人看过
  •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转让股权应注意事项
    港澳台投资人为规避大陆法律,通常以大陆人名义作为新设公司股东,实际经营管理全部由实际投资人进行。但应防范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该类转让是有效的。虽然实际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但名义拿到股权转让款后,即使实际股东得到胜诉判决,实际执行绝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为此,建议避免采用名义股东方式。对已经存在的应尽早变更回实际股东。坚持采用名义股东方式的,实际股东应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比如须经实际股东同意,以及约定名义股东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2023-08-10
    395人看过
  • 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退出
    一、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退出在处理挂名股东退出现有企业的事宜时,可考虑以下两种主要途径:首先,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权的享有者或其亲自选定并具有法律权限的第三方;其次,若挂名股东与其他方曾签订过协议,同意仅代表公司参与设立过程,不涉及任何实质性的资金投入,且在此过程中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人投入。此时,该未出资的一方被视为挂名股东。基于此类情况,挂名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使实际出资人正式成为了公司的显名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并不愿意担任显名股东,他们可以选择寻找新的符合资格的股东接手该股权,之后将其转让给新加入的股东便可实现这一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024-03-27
    141人看过
  • 公司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股东未实际出资,被认定为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结业股东投资如何处理公司结业后,股东的投资是公司的资本,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财产优先清偿公司的债务,清算结束后有剩余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
    2023-08-07
    412人看过
  • 隐名股东的非实际出资如何反映
    隐名股东如何不实际出资?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过程是实际投资者取代名义投资者。这一过程需要公司对其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包括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在公司章程上记载或者在公司协助下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有限公司隐名股东的披露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不损害有限公司的人文合作。实际投资者取代名义股东成为股东的事实,实质上类似于有限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即接受“新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款规定:“实际投资者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入股东名册,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节类似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份对外转让的有关规定,即:,公司名称明确、对外转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的是,这里的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也没有义务在他们不同意时购买。隐名
    2023-05-07
    100人看过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规定是什么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二)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
    2023-06-21
    165人看过
  • 名义股东有实际的权利吗
    1、名义股东起到对外公示的效果,因该对外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从对外效力上讲,名义股东对外具有股东资格。2、虽然名义股东登记于在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上,但该种登记是基于与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名义股东并未对公司实际进行出资,因此,名义股东并不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律师补充:名义股东需承担的责任:1.名义股东以股东身份对外发生的法律行为,如所处分股权等,如没有经过实际出资人的同意,给实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实际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2.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股东则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予以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2023-05-06
    232人看过
  • 如何证明股东实际上已经出资
    一、如何证明股东实际上已经出资股东向公司出资,公司设立登记后,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所以实际出资以出资证明书为准。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股东出资证明书一般包括哪些事项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该与居民
    2023-07-20
    126人看过
  • 股东未实际出资享有股东资格吗
    股东未实际出资享有股东资格。法律并未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而丧失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能提起诉讼吗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因为丧失了股东资格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利之一,所以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是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
    2023-07-24
    146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股东未履行出资人出资而转让股权该如何处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4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 隐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如何体现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3
      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出资人而成为股东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得到公司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这种确认包括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的协助下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是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认可的,因为这样才可以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坏。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股东成为股东,实质上类似于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对外转让,均涉及对“新的陌生股东”的接受。
    •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如何处理,有没有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16
      可以按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处理,一般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约定合同时就需要在合同中注明清楚违约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
    • 实际出资人未全部出资公司股东应如何确认股权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24
      实际投资者通常是公司法领域的常用术语,也称为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对应名义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在际投资者的股权确认在日常操作过程中,仅有实际投资行为是不够的。还应当有证据证明自己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等实质性行为。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实际股东享有实际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应当证明其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
    • 股权出让人的实际投资未到位的行为如何处理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1-19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1、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2、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则应告知其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