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30:22 99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

第五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持续发展,使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土地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估价师必须按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估价师必须参加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一、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大专院校专业课程进修;

三、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

四、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

第三章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和全国性的高层次土地估价专业培训。

第十条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实施。各地、各单位按核准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予以具体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按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师资力量,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列入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内容,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的具体学时。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参加了经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将接受相应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按规定上报,经核准后,折算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具体学时。

第四章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为保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质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对各地、各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等执行情况;

二、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时间、师资情况等;

三、教育培训质量、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教育培训考核标准等。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凡参加了经认可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形式的土地估价师,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及时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登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印制、核发。

第十六条土地估价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国土资源部注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3: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档案查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在档案室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档案室内予以查阅。档案原则上不得借阅(将档案带离档案室),确需借阅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二、本系统工作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后,在档案室内查阅。其中,需要复制业务档案的,必须持本单位书面函(说明复制理由,具体复制人姓名、职务等),经档案室初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复制。三、外
    2023-06-10
    299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
    2023-06-10
    435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为了做好2006年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负责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推荐工作。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填写说明要求填写推荐书,并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二、推荐指标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推荐,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三、推荐材料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同时还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推荐项目是按照《关于做好2006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国
    2023-04-22
    45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2006年8月25日,第六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六九月五日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全面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切实做好各类专项科技创新审查的实施工作,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专门项目。第三条科技创新审查以《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为依据,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部署,在专项中优先安
    2023-06-10
    24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此举将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是巡查实施主体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规范》对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其中省、市两级侧重于组织、指导和考核;县和所具体实施。《规范》规定,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实施主体,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巡查分为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应及时发现未经批准
    2023-06-10
    306人看过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文号:教学[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二○○一年二月五日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第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第三条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第四条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
    2023-04-24
    239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3]101号])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安排,我部决定于2004年6-7月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本次检查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二是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三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的执行情况。二、检查工作阶段安排检查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6月20日前为第一阶段,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并于6月20日前向国土资源部勘查司提交自查报告;6月下旬至7月上旬为第二阶段,国土资源部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自查和部抽查情况,形
    2023-06-10
    308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为规范探矿权评估工作,促进各地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受委托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委托事权的权限范围,依法行政。二、确认工作要按照部制订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工作程序(附后)进行。三、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由部统一印制,套印“国土资源部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受委托机关确认评估结果后,同时加盖其机关行政章。四、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结束一项确认工作后,应及时向部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向部提交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汇总表和工作报告。五、部将
    2023-06-10
    247人看过
  • 关于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中开展干部培训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部党组关于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决定和孙文盛部长在国土资源厅局长培训班的讲话精神,更好地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职能,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层次集中开展干部培训教育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部机关各司局全体公务员,各直属事业单位局、处级领导干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及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及乡镇国土资源所公职人员。二、培训内容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
    2023-06-10
    291人看过
  •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附件: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一、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
    2023-06-10
    317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发布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一)审查依
    2023-06-10
    208人看过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城镇工矿用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把挂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申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辖区内开展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拆并及整理复垦潜力专项调查,选择有条件的辖县(市、区)申报试点,推进我省试点工作。三、申报参加试点的各地级以上市,请在专项调查的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06-10
    120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文号:民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
    2023-06-07
    410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关宅基地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9
      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
    • 国土资源局关于禁止非法采砂的通知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5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关于印发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国土所: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现将《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违法堆砂采砂行为的清理和整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采砂堆砂秩序,保护渭河生态环境,查处违法采砂堆砂行为,保护耕地资源,特制定以下工
    • 那个国土部关于土地纠纷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4
      在农村,无论是村民之间还是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纠纷,大部分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尤其是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多是为了地邻之间某家多种了一垄半垄、某家地边过了一点界、甚至于某家拔草时往自家地里扔了一把草。对于类似这种气死公安、难死法院的纠纷,一板一眼地管,根本没法管。如果不管,为了争一口气,村民之间的纠纷又往往会升级为与土地相关的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如果只是就事论事地解决却
    • 国家对教育部关于引导教育的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0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共青团要引导学生合理安排暑期学习生活,把时间还给学生,使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愉快和有意义的暑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3.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