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发布通知,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给予生活补助。补贴对象和标准如下: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于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将给予生活补助。
根据通知,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补贴标准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每月15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哪些老党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
根据《关于解决部分农村党员生活困难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老党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老党员包括: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退休金待遇的农村党员,或者年满60周岁享受国家退休金待遇但生活困难的农村党员。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党员,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生活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农村党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其中包括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补贴标准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每月15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生活补助,以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党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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