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延进行伤情鉴定是否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进程
1.导致诉讼拖延。一般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法院会对案件中止审理,视鉴定情况再恢复审理。
但是,如果重新鉴定中,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鉴定是无法进行的,由于鉴定结论迟迟无法确定,导致案件久拖未决,甚至会导致案件超审限、超期羁押。
2.影响案件审理。鉴定结论可以直接证明被害人或当事人的伤残等级;
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或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大小,赔偿金额等。鉴定结论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引发涉诉信访问题。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除了对案件本身有很大的影响外,还容易引发涉诉信访问题。
由于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另一方当事人又对原有的鉴定结论持有合理怀疑,最后案件的审理结果必然无法让当事人信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二、区分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不同
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为:
1.适用范围不同。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残鉴定,适用于民事案件。
2.鉴定机构不同。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等级划分不同。伤情鉴定的损伤程度分级:重伤、轻伤、轻微伤。伤残鉴定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三、伤情鉴定需要多久
伤情鉴定的时间一般要3日。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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