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汇票和本票的保证是一种要式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内容,保证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由票据的流通性所决定的。因为票据经多次流通转让以后,债权人经过多次变更,如何使新的债权人知道保证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了保证责任呢?只有在票据或者粘单上作出记载,汇票或本票的保证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作出记载时,可以根据情况记载在汇票、本票的正面或者其背面。这里要指出,如果保证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按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作出记载,而是另外在别的文件上做出记载为某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则不是票据法上的保证,而是民法上的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依票据法的规定,要求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汇票或本票上或粘单上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1)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文字可以不限于“保证”两字,但意思必须与“保证”一致,如使用“担保”等。记载“保证”字样,其意义在于表明保证人为这种票据做了保证,使票据保证与一般民事保证相区别,一般民事保证大都是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来体现,而票据保证只能记载于票据或者粘单上。
(2)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其目的是向持票人昭示,知道保证人的身份和地址,以便于持票人要求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
(3)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以使持票人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票据保证,被保证的是票据债务,票据债务是由票据债务人承担的,被保证人自然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可能成为票据被保证人。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上所有债务人都可以成为被保证人。为背书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就负有保证后手承兑或付款的责任;为承兑人保证,保证人就承担票据主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该保证依然有效,如果是已承兑的汇票,视为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如果是未承兑的汇票,视为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记载保证日期,以明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开始时间。保证日期只能记载开始时间,保证责任因票据债务履行而终结,或者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而免除。保证人自己不能设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视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以证明该保证是保证人所为。签章可以是保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是保证必不可少的内容。没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该保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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