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划分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5:51:01 219 人看过

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管辖问题,应视公安机关是否已立案处理,已立案处理的;

就应由公安机关裁决,不能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起诉,如对裁决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没在公安机关立案而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

治安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是关于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而言,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是关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事项的分工的规定,比如是应归属公安机关管辖还是法院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管辖;地域管辖是明确管理事项在不同地域的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即应由哪个具体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级别管辖则是明确管理事项在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即由派出所、县公安还是市公安局或者省公安厅管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和第7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各级公安机关,因此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权划定,法律也没有对管辖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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