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康一对母子帮朋友运送钢筋时,因钢筋触碰高压电线被击倒在地,受伤不轻。昨天,永康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该市供电部门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判处被帮忙者赔偿受伤母子人民币80665元。
王某、陈某(女)夫妇俩家住永康市象珠镇。2006年上半年,王某夫妇开始修建小楼房。很快,他们盖好了两层楼,第三层楼因资金短缺,只在两边搭起了瓦。2006年6月8日上午,王某夫妇打算将家里的一些杂物放到三楼。其中有一根钢筋,王某夫妇弄了好久也搬不到三楼去,恰好丁某(女)从旁边路过,陈某就招呼丁某过来帮忙,三人费了好大劲才把钢筋竖起来。因钢筋太重,他们几人还是很难把钢筋拉到三楼。这时,丁某儿子小陈也跑过来帮忙。小陈跑上三楼,与王某夫妻俩一起用力往上拉钢筋。此时,悲剧发生了,钢筋在向上拉的过程中碰到了高压线,强大的电流在一瞬间将王某夫妻俩和小陈击倒在地,小陈被击倒后又从楼上滚了下来,血流满面。
楼下的丁某见此,一边喊救命,一边跑上去救自己的儿子小陈,也被电流击中。闻讯赶来的村民和供电所的工作人员立即将4人送到医院抢救。4人身上多处被电灼伤,王某夫妻和小陈受伤较重,其中小陈住院15天后因治疗效果不好,又转往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事后经鉴定,小陈面部轻度毁容,构成7级伤残。丁某与小陈母子俩觉得,他们是在帮助王某夫妻俩的过程中受的伤,王某与陈某应为自己的损失负责。另外,丁某母子俩认为永康市供电局对高压线的管理存在不当之处,也应赔偿自己损失。今年6月5日,丁某与小陈将王某、陈某和供电局一起告到永康法院,要求三者共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8万多元。
永康法院认为,丁某、小陈触电受伤是在帮助王某、陈某中造成的,王某、陈某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局对高压线的架设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管理上不存在不当之处。而王某与陈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高压线下从事吊钢筋作业,属于国家禁止行为。最终,永康法院判决王某夫妇赔偿丁某与小陈80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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