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团伙犯罪不分主从犯吗?
职务侵占团伙犯罪,通常是需要确定具体哪些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区主从犯,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一是行为人提出犯意并参加了具体犯罪实行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
(2)二是行为人提起犯意,但未参加具体犯罪实施,此时应当根据其提出犯意对实施犯罪者的影响大小来确定;
(3)三是如果实施者原本就有犯罪意图,行为人提出犯意对实施者实施犯罪影响不大,且之后行为人未参加具体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主犯。
2、其次,考察各实行犯在案件中的具体分工、地位、作用。
对各实行犯具体分工的考察,指的主要考察具体行为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关联度。关联度越紧密认定主犯的可能性就越大。
对各实行犯作用的考察,指的主要是考察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指挥还是听命于其他同案犯。如果其行为系受其他同案犯指挥,则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指挥他人作案,原则上应认定为主犯。对各实行犯地位的考察,主要考察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考察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的活跃度。行为人在案件中,积极活跃的程度也是认定主从犯的因素之一。因此,认定主从犯,应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分工、地位、作用、实际参与度等多方面综合认定。
二、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刑事犯罪吗?
1、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
2、会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职权、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主管、经营或者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
一般而言,行为人在某单位的职责职权通常来源于以下几点:
(1)单位对于本单位岗位具体职责、职权范围的明确规定或授权;
(2)得到单位领导认可的惯常工作;
(3)来源于有权安排工作的领导的临时授权。
如果行为人是利用以上职权所形成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则可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在判定时不仅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素理解为行为要件,更应将其理解为对诚实信用信托关系客体的昭示。
据此,侵害诚实信用信托关系的客观行为和方式就不能局限于主管、经手和管理等客观外在的形式特征。基于侵犯诚实信用信托关系可能性的立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是“利用因承担事务而具有的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行为人具有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就对单位负有忠诚、奉公的义务,其利用该地位侵占本单位财产,必然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益和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单位基于信赖赋予其一定的职务)。因此,利用因承担事务而具有的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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