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车工小范最近和公司有了纠纷,原因是公司在小范刚满试用期满之时,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呢?
小范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自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签完合同,小范马上就开始了工作。在试用期间,小范工作热情很高,干起活儿来也认真、仔细,就是由于他的技术水平所限,有些较复杂的活儿暂时还干不了,为此,小范心里暗暗着急。两个月过后,车间主任对小范的技术水平也开始感到不满起来。
5月31日,是小范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这天早上一上班,车间主任对小范说:今天,公司要对你的技术水平进行一下考核,我现在给你一张图纸,它是专门考三级车工用的,你要是能按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加工出合格的零件,就说明你具备三级工的技术水平,否则,就说明你不够三级车工的水平。说完,车间主任把图纸交给了小范。小范对照着图纸,干了整整4个小时,总算把零件加工完了,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把零件交给了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又把零件交到了公司技术考核组(由几名工程师、技师和检验员组成)。6月1日,技术考核组对小范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考评,认为:小范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小范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6月2日,公司做出决定:由于小范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小范的劳动合同。
小范对此决定不服,他认为:公司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应该在试用期内(即5月日前)做出决定,现在(5月日)已超过了试用期,公司就无权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了。公司的此决定是不合法的。
公司是否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范的劳动合同?
我们来看一下事情发展的过程: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小范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确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范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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