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十月九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扩迁裁决程序,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拆迁裁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其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机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条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中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为裁决当事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裁决范围: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二)被拆迁房屋已灭失的,但在拆迁期间因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房屋灭失的除外;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裁决机关对补偿安置纠纷已作出裁决的。
第六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管辖范围。
第七条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裁决申请书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申请裁决的请求等主要事项。
第八条拆迁人申请裁决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房屋拆迁公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材料;
(七)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的情况材料;
(八)安置房屋情况材料;属于过渡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九)房屋评估报告;
(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的2次以上谈话记录;一方拒绝商谈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十一)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立案后,裁决机关应当日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者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裁决机关可作缺席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当事人,主要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头通知、公告通知形式。采取口头形式通知,应有征人见证;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通知,公告可采取张贴或发布在本市主要报刊上的方式,自张贴或者发布之日起满7日的即视为当事人收到通知。
第十三条裁决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项和权限。
第十四条裁决当事人应当在裁决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裁决机关审理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也可直接作出裁决。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调解不成的,由裁决机关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裁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三)裁决结果和案件处理费用的承担;
(四)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权利。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决机关可以中止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的;
(二)需要进行房屋评估、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时间的。
中止裁决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裁决。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九条申请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可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告知裁决当事人。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当事人对被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照本规定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裁决书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裁决书的送达主要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裁决机关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方式或者送达经过及其他特殊情况。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可采取张贴或者发布在本市主要报刊上的方式。自张贴或者发布之日起满7日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裁决书一经送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安置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裁决期间发生的房屋评估、鉴定、证据保全、登报公告等费用,由裁决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名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南府发[2005]66号
[颁布时间]:2005-6-17
[执行时间]:2006-4-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为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永久举办的契机,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富民兴桂”战略,加快我市国际航空客运市场的发展,达到“以航线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航线”的目的,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如下:
一、优惠时间
2005年3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优惠范围
1、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2、经停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3、由南宁始发经停他地飞往东盟国家的航线;
4、其他我市需要开通的国际航线。
三、优惠前提
1、开通国际航线的单位须事先与市政府签定2-3年合作合同,且实际开辟的国际航班执行率达到计划率的80%以上(除不可抗拒因素外)。
2、开通的定期(包机)国际航班的机票,须进入机票销售电脑系统联网售票。
四、优惠条款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对开通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年度的前半年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包括飞机起降费(含起降费、灯光费、停场费)及地面服务费(含基本费率、地面设备使用费、客舱服务费、货舱清洁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邮安检费、飞机安全警卫费);第一年度后半年及第二年度减为收取50%起降服务费,第三年减为收取75%起降服务费。
2、市财政对签定开通国际航线合同的单位按实际开通的航班班次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逐年递减50%.
五、兑现办法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优惠的国际航线飞机起降服务费,由开通国际航线单位与吴圩国际机场公司签定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予以直接减免。
2、市财政补贴的发放由执行合同第二季度起结算兑现第一季度的补贴,依此类推。
六、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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