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4:51:20 112 人看过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十月九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扩迁裁决程序,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拆迁裁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其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机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条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中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为裁决当事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裁决范围: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二)被拆迁房屋已灭失的,但在拆迁期间因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房屋灭失的除外;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裁决机关对补偿安置纠纷已作出裁决的。

第六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管辖范围。

第七条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裁决申请书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申请裁决的请求等主要事项。

第八条拆迁人申请裁决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房屋拆迁公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材料;

(七)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的情况材料;

(八)安置房屋情况材料;属于过渡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九)房屋评估报告;

(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的2次以上谈话记录;一方拒绝商谈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十一)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立案后,裁决机关应当日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者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裁决机关可作缺席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当事人,主要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头通知、公告通知形式。采取口头形式通知,应有征人见证;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通知,公告可采取张贴或发布在本市主要报刊上的方式,自张贴或者发布之日起满7日的即视为当事人收到通知。

第十三条裁决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项和权限。

第十四条裁决当事人应当在裁决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裁决机关审理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也可直接作出裁决。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调解不成的,由裁决机关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裁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三)裁决结果和案件处理费用的承担;

(四)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权利。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决机关可以中止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的;

(二)需要进行房屋评估、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时间的。

中止裁决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裁决。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九条申请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可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告知裁决当事人。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当事人对被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照本规定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裁决书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裁决书的送达主要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裁决机关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方式或者送达经过及其他特殊情况。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可采取张贴或者发布在本市主要报刊上的方式。自张贴或者发布之日起满7日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裁决书一经送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安置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裁决期间发生的房屋评估、鉴定、证据保全、登报公告等费用,由裁决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名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南府发[2005]66号

[颁布时间]:2005-6-17

[执行时间]:2006-4-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为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永久举办的契机,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富民兴桂”战略,加快我市国际航空客运市场的发展,达到“以航线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航线”的目的,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如下:

一、优惠时间

2005年3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优惠范围

1、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2、经停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3、由南宁始发经停他地飞往东盟国家的航线;

4、其他我市需要开通的国际航线。

三、优惠前提

1、开通国际航线的单位须事先与市政府签定2-3年合作合同,且实际开辟的国际航班执行率达到计划率的80%以上(除不可抗拒因素外)。

2、开通的定期(包机)国际航班的机票,须进入机票销售电脑系统联网售票。

四、优惠条款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对开通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年度的前半年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包括飞机起降费(含起降费、灯光费、停场费)及地面服务费(含基本费率、地面设备使用费、客舱服务费、货舱清洁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邮安检费、飞机安全警卫费);第一年度后半年及第二年度减为收取50%起降服务费,第三年减为收取75%起降服务费。

2、市财政对签定开通国际航线合同的单位按实际开通的航班班次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逐年递减50%.

五、兑现办法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优惠的国际航线飞机起降服务费,由开通国际航线单位与吴圩国际机场公司签定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予以直接减免。

2、市财政补贴的发放由执行合同第二季度起结算兑现第一季度的补贴,依此类推。

六、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8日 19: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拆迁纠纷相关文章
  • 如何进行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申请流程?
    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情况有: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给予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得;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需要什么材料拆迁人才能申请行政裁决呢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裁决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2023-07-06
    488人看过
  •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阅读全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政府令[2004]11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第三条(调整对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第四条(听证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
    2023-04-22
    342人看过
  • 什么时候进行拆迁纠纷裁决
    ​一、什么是拆迁纠纷裁决,什么时候进行拆迁纠纷裁决拆迁裁决纠纷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用行政手段对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出决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纠纷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二、不予受理的拆迁裁决纠纷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4、房屋已经灭失的;5、按规定应当举行裁决受理前听证而未举行的;6、申请人申请裁决时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又未按裁决机关要求补正材料的;7、裁决机关认为依法
    2023-06-08
    110人看过
  • 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申请
    办理机构:宣武区建委办理地址、电话:电话:乘车路线:423、56、59路公交车到大观园西门下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办理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
    2023-04-22
    249人看过
  • 孙某不服某县建设局拆迁纠纷裁决案——析征地拆迁的程序
    [案情简介]1997年9月,某县房屋拆迁工程处(以下简称拆迁处)接受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在104国道该县石油公司东侧实施拆迁,孙某所有的、坐落于该县凤南东路8号、木结构面积为115.37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坐落于城关范围内,土地属于某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孙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某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批复同意划拨该地块。县土地管理局于当月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县建设局发出房屋拆迁公告后,开发公司及受委托的拆迁处即与孙某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孙某坚持要求按底层面积回迁店面,二层面积回迁套房,双方因此无法达成协议。开发公司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某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裁决。某县建设局于1998年3月9日作出拆迁纠纷裁决书,认为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安置方案合理,裁决就地安置孙某建
    2022-04-26
    215人看过
  • 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文号:沈房发[2004]4号--------------------------------------------------------------------------------颁布机关:市房产局发布时间:2004-4-30生效时间:2004-4-30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各区房产局,新民市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文号:沈房发[2004]4号--------------------------------------------------------------------------------颁布机关:市房产局发布时间:2004-4-30生效时间:2004-4-30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各区房产局,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辽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库县城乡建设局、康平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
    2022-04-21
    361人看过
  • 大房局发: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准确地裁决房屋拆迁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的纠纷。第三条拆迁当事人之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准确地裁决房屋拆迁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的纠纷。第三条拆迁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一方或几方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申请应当在拆迁期限内提出。第四条受理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实行地域管辖:(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发生的纠纷。(二)其他是(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并裁决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
    2023-04-23
    71人看过
  • 首例听证拆迁纠纷裁决
    我市第一例听证的拆迁纠纷昨日有了最新结果———长沙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天心区洪家井46号居民罗某军和湖南大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纠纷作出了正式裁决。这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作出的第一份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罗某军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2.74平方米,另有违章建筑31.11平方米不计产权。该房屋位于湖南大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坡子街棚改项目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拆迁双方未能按分类评估的结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市房产局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公司对该房屋实施分户评估,确定其市场评估价格为23.1757万元。此后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拆迁人向市房产局提出裁决申请。按照3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市房产局于6月主持召开了裁决前的听证会,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听证与调解中,拆迁方表示,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愿意一次性货币补偿35万元。
    2023-06-08
    341人看过
  • 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决有哪些程序
    房屋拆迁裁决分为四个步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根据市住房和土地局去年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房屋拆迁裁决书主要包括申请、审理、文件送达和执行四个步骤。(1)应用程序。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产权证明或者公共房屋租赁证明。其中,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理由等;申请裁定材料齐全的,裁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材料不完整,申请人应在7天内完成。(2)审判。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将首先听取各方陈述,确定补偿安置事实是否清楚,并与拆迁当事人协商是否愿意调解。在此期间,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裁决机关,房屋拆迁裁决程序终止
    2023-05-31
    143人看过
  • 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行政裁决的过程
    一、业务解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未能就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且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40%以上的,经拆迁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政裁决前组织拆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听取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二、工作程序:1、拆迁过程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裁决前必须举行听证;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拆迁裁决听证会通知书》;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与本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听证会的召开:(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3)拆迁人
    2023-07-04
    144人看过
  • 和谐处理拆迁纠纷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我国当前社会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种多发和复杂激烈的纠纷使得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处理能力、特别是司法机制解决拆迁纠纷能力面临着极大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界和公众对于纠纷及其解决都需秉持一种现实主义态度:在公共政策选择方面应优先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强调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提倡利用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提高效率、保证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果,使法律能够正常实施,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合理救济。最终,社会通过纠纷的解决回归和谐。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冯*军在日前召开的首期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表示的。冯*军说,要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需做到三个公平。一是主体的公平,即有权利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二是客体的公平,即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地产本身,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的附加物,以及与该房地产商
    2023-03-17
    379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怎么写?
    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怎么写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起诉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起诉流程是: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5、开庭审理;6、法院做出判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
    2024-04-30
    229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7月)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征地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2023-06-05
    175人看过
  • 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阅读全文】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区县建设用地事务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一、修改第五条为(拆迁估价委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即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房屋和私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及房屋所有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2023-04-23
    358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 更多>

    #拆迁纠纷
    相关咨询
    • 拆迁纠纷解决程序有哪些离婚强制执行程序有哪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1
      1、携带离婚调解书、身份证到做出离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不履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强制执行文件材料,决定是否立案; 3、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用; 4、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通知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履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物)。 5、人民法院执行中止或终结。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承担履行能力的,可以作出执行中止的
    •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有哪些程序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4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等。
    • 拆迁程序中的纠纷如何进行维权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30
      拆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拆迁依据不足、拆迁主体不合格、拆迁程序违法、拆迁标准不规范等问题。,并不是简单的诉讼维权问题。
    • 什么是指拆迁纠纷裁决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2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 拆迁纠纷裁决的含义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22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