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最新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1:03:50 423 人看过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撤销权的问题

2012年民诉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规定。该制度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其地位相当于原告。第三人提起该诉予以救济的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实务中,有一些企业出于种种利益动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即已与其他主体串通,由他们进行诉讼来“损害”自己的民事权益,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也有些企业是在事后才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本可依法提起撤销之诉予以救济,但却因这样正合其心意而故意不提起,致使期限超过六个月,以借助法院裁判实现可撤销行为合法化。由此便产生这样的问题,当这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当时知道原诉讼存在,未参加诉讼系可归责于自身原因,或因知道权益受到损害已超过六个月,已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笔者认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等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行使破产撤销权。因为破产法是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件为对象,依据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属特别法。这就决定了其与普通民诉法之间既有联系,但又有一系列与之不同的特殊规则,在处理破产案件时该特殊规则应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而破产撤销权是该特殊规则之一,其设置目的就在于否认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法定期间内不当处分自己财产的违法行为,保全其责任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对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出于恶意而致其财产被法院错误生效裁判处置给他人的或其他类似情形的行为,管理人完全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法院对该错误裁判予以撤销,而不受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则限制。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撤销权的问题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换言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按期限到期对待。但由于2013年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订为认缴登记制,出资人所认缴的出资在何时缴清相关法律均未作时间限制,应属于公司自治内容和股东的权利。因此在一些公司章程中便出现了遥遥无期或期限约定不明的出资。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倘若公司破产,该出资人的出资应何时缴纳呢?

众所周知,出资是股东法定义务。该出资既是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根据,也是构成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该财产又是债务人对其债权人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要是此时出资人因出资期限未到而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必然会削弱,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而得不到充分保护。对此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就该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回应,为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保障。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认缴登记制下法律取消出资期限限制并非取消出资人的出资义务。破产申请受理后将出资人的无期限限制或期限约定不明的出资,均参照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作同样处理即视为出资到期也并无不妥。因为破产程序的终极性和特殊性等规则具有限制出资人自行决定缴纳出资期限权利的效力,并同时决定了即使其无期限限制的出资是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作出,也必须视同到期,期限约定不明的也不例外,这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立法原意。故管理人催缴时出资人应无条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债务人曾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回转

债务人曾作为被执行人,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依法应属于债务人;反之亦然,债务人曾作为申请执行人,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也理应属于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包括执行回转的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其遗留问题由破产法律调整。在破产实务中前者受关注度高,且有直接的明确法律规定,而后者却与之相反,有关理论研究也相对薄弱。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使后者获得妥当的法律适用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并运用民商事法律的文义解释方法,对破产法律相关条文内容进行阐释来加以解决。如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中的“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及《规定》有关条文中的“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等规定,应当包括后者执行回转的债务人应退未退的财产。如此解释既符合破产法律相关规定本意,又为处理后者执行回转所引发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纷争找到了依据。

然而,具体处理时还应结合该财产是否被债务人转让等情况而区分作出:如该财产仍被管理人接管着,依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权利人可通过其取回;如该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致原权利人无法取回的,依据《规定》第三十条处理;如该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但被原权利人依法追回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依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处理;如该财产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等,依据《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如该财产不当转让或造成该财产毁损、灭失是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其损害产生的债务,依据《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04: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企业破产相关文章
  • 最新企业破产清算
    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更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一、破产清算与重整过程中的不同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
    2023-03-11
    392人看过
  • 如何应对破产企业债权相关法律问题
    应对破产企业债权相关法律问题的方法是,搜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法律人士,以及由债权人、债务人积极沟通协商。债权人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其未到期的债权也视为到期,并且需要提供有关证据。一、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未到可以提起诉讼吗借款合同未到期可以起诉。借款合同未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若能协商一致,由债务人归还部分或者全部款项,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没有违约,此时债权人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预期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及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二、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的债权是否可以申报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
    2023-04-02
    352人看过
  • 破产法立法与执法问题研究之二:对破产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破产的企业作为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可能很多,必须及时妥善解决。现行破产法和民诉法中对此均未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意见》第13条、第14条又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法院不能在3个月内结案的,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
    2023-04-21
    398人看过
  • 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
    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变卖1、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企业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手续,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等。移交之前破产企业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为防止企业破产财产的流失,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①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处分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等。通过上述措施可以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并最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破产财产的变卖。除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应由指定部门收购外,破产财产可委托专门的拍卖公司拍卖也可由清算组自行组织,但都应本着公开原则及整体出售原则进行,确
    2023-02-06
    141人看过
  • 破产企业人员安置问题
    企业在破产前,首先要安排好企业职工,同时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县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再就业培训、介绍、劳务输出等多种措施,帮助企业妥善安排职工的再就业后续工作,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对自谋职业的破产企业员工,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的安置费,该费用按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上年度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一、再就业培训制度是怎样的(1)要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为下岗职工提供培训服务。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公民个人参与培训计划的实施,要联合教育部门的大专院校、职业学校为再就业培训增添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自身优势,利用现有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对于具备条件且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比较好的教育、培训单位,经劳动部门确定,可以作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给予相应的扶持;对于组织下岗职工中的困难群体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2023-03-05
    278人看过
  • 企业破产如何赔偿问题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4、登报公告一、公司解散的流程1、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停止一切经营活动;2、决议形成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3、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4、清算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报债权债务法定时限截止),开始清
    2023-03-12
    204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企业破产
    相关咨询
    • 企业破产贷款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5
      企业破产贷款怎么办?公司在清算时可以要求偿还贷款。相关知识——什么是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确实具备了破产宣告的条件,依法宣告其破产,才正式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和环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
    • 企业破产的新问题在哪些方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8
      1、复杂的控制关系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资产提供空间 关联企业的控制管理日趋一体化,从上下游产业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发展到所谓的资金调度一体化。由于关联企业内部复杂、多重的控制关系,使关联企业的资产转移、资金调度隐蔽且极不规范,这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资产,欺诈破产,逃避债务提供了空间,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债权人之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关联债务、担保充斥,给资产清理带来困难 关联债务、担保问题突
    • 最新企业破产法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7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是202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破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必然的经济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一个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具备一个有机运行的市场主体法律机制、市场运行法律机制和市场退出法律机制。而规范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启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法律规范则构成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核心和关键。破产法律规范包括实体
    • 破产法与企业改制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4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对破产法与企业改制规定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 第二条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未通知或者答复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
    • 企业申请破产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7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关于企业申请破产,从各国破产法看,享有破产申请权的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即法人理事、有限公司董事、无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清算人等。有的国家还赋予一些国家机关以破产申请权,如英国公司法规定,贸易部和官方接管人在特定情况下有申请权,意大利1942年破产法规定,检察官有申请权。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