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案外人执行异议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22:11:56 236 人看过

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一、执行异议是什么?

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

二、申请异议的时限要求是多久?

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在执行的过程中都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

法院判决书上写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说明这个案件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说明原来执行局执行的财物不是被执行人的,属于案外人所有,法院不应当继续执行,不应当对这个财物继续查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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