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过程中使用的药物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1 15:51:10 113 人看过

一、死刑执行过程中使用的药物是什么

死刑执行过程中使用的药物是:

1.巴比妥酸盐;

2.肌肉松弛剂;

3.氯化物。

巴比妥酸盐可以使死刑犯丧失意识,肌肉松弛剂可以使死刑犯肌肉麻痹和呼吸衰竭,氯化物可以使死刑犯心跳停止。除了注射死刑以外,我国还有另外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枪决死刑。

二、执行死刑的程序

死刑执行有以下流程:

1.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执行。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

4.执行后,书记员应写成笔录。

5.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6.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不执行死刑的情形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n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n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n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n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n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n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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