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拟建议准予行政许可、拟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450人看过
-
草原畜牧业生产补贴政策如何完善
144人看过
-
草原法明确了草原的范围
420人看过
-
草原确权给牧区和牧民带来了哪些好处?
345人看过
-
贵阳南明区草种进出口审批办理前提是什么
55人看过
-
论草原资源保护与工业的和谐发展
151人看过
-
草原草原是畜牧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31.保护草原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率需要在草原上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储备饲草、草种,为了防止疫病、改良品种需建立药浴池等,为了提高草原科学技术水平、防止草原火灾的发生,必须建立相应的基础设施,因此这些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但也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用法律来保障草原上的基础设施,本条规定以上这些建设是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条第一款是本法的特别条款,本条中工程建设占用草原与本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
-
畜牧业生产的最主要的资料是--草原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51.保护草原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率需要在草原上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储备饲草、草种,为了防止疫病、改良品种需建立药浴池等,为了提高草原科学技术水平、防止草原火灾的发生,必须建立相应的基础设施,因此这些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但也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用法律来保障草原上的基础设施,本条规定以上这些建设是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条第一款是本法的特别条款,本条中工程建设占用草原与本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
-
草原保护和建设的规划法律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1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是根据生态、经济、社会现状和今后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整体目标,经过全面衡量而最终制定的,规划一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就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方、各部门在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上,都必须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执行,单位和个人使用草原也必须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规定,不能擅自行事。
-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饲料作物的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01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主要是用于补充天然草原的不足。我国大部分草原分布在北部和西部地区,冬季比较漫长,牲畜既要抵抗寒冷,又要确保母畜体内幼畜正常发育,所需牧草和饲料较多。而这一季节牧草干枯,营养下降,且在地上保存不多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家实行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但是国家鼓励与支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不得随意种植,也不得以种植人工
-
根据草原载畜管理办法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听取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核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