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在发展中国家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在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盗版软件的发展提供了温床。打击网络虚拟环境中的盗版行为非常复杂和困难。然而,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已经做出了许多努力。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一直是2000年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年后,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台,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形成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体系。一般来说,采取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著作权人的保护意识和软件保护技术,实现软件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的控制能力。防止用户复制行为,如序列号和网络认证技术,典型的“SCMs”系统。该系统不仅可以控制软件的第一个拷贝,还可以控制软件的第二个拷贝。具有标准条款合同(使用范围、质量保证、使用期限、免责条款、版权协议、仲裁协议)的软件。其中,著作权协议包括用户保证不向第三方传播使用、不复制、不破解等内容。用户只有在接受上述条款后才能使用软件产品
3)跟踪和反馈技术。通过网络数据的实时反馈,著作权人可以对软件进行实时控制,只有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又称数字指纹或签名技术,在软件产品中设置一种专门的识别软件真伪的标准系统技术。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标准,即使有侵权行为,也只有某一地区在可控范围内。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行政保护制度,是一个以版权局为中心,以知识产权大会为指导的比较完善的软件行政保护执法体系,而以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为辅助管理单位的
<3司法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是高科技和智慧的结晶,著作权人的权利是无形财产权。1991年,中国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订,2002年正式颁布。目前,世界各国都在运用著作权保护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在当前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工作越来越困难。我国虽然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条例中对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侵权和保护的规定很少,以往的司法解释,无论其法律效力如何,从内容上看,已经无法跟上当前网络世界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盗版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盗版软件的发展提供了温床。打击网络虚拟环境中的盗版活动非常复杂,难度很大,应从法律角度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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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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