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劳动报酬权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报酬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劳动报酬权包括报酬的协商权、报酬的请求权和报酬的支配权。
1、协商权
劳动报酬协商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通过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其核心是依法确定劳动者自己劳动的价格。依法是指双方在确定劳动力价格时,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最低工资标准,契约自由,在劳动合同中须依法进行。这也是人权保护在劳动法中的体现,国家对涉及社会公益的干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劳动力价格不能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可自由协商确定报酬水平。
劳动报酬协商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分两类:一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度。二是集体协商,所谓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2000年11月
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该法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集体协商的标准。在劳动报酬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由权利受到了社会公平,即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协商工资标准的制约。
2、请求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优先权,即优先受偿权。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特种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上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传统民法中,被归入物权的范畴。物权具有法定性,与债权相比有优先性。这是根据劳动报酬具有生存保障价值而赋予的优先于债权而获得受偿的权利,也是人权优先的体现。在我国劳动报酬请求权在仲裁诉讼程序上。与一般请求权也有区别。
3、支配权
劳动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管理和处分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支配权具有民法物权的属性,即劳动者有权自主地支配处分其劳动报酬,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和侵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由国家法律来调整。从人类历史上看,凡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后,就有获得劳动成果的权利,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着不仅做为劳动者的人的生存需要,也是作为劳动者的人权需要,同时也是国家法律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报酬权包括报酬的协商权、报酬的请求权和报酬的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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