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09]50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国庆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长假期间又适逢中秋佳节,各地将组织重要庆祝活动,广大群众外出旅游、亲朋聚会等活动大量增加。为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加强国庆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早做计划安排、周密组织实施。要认真分析今年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围绕重要庆祝活动和广大群众出游、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加强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参加庆祝活动重点单位食堂的监督管理;要督促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当好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别是旅游景点周边、城乡结合部的农家乐、小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要重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查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依法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要求,严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及时进行调查和取证,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四、有效应对,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根据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特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督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认真检查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要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应急值守,按照相关要求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五、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意识。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学校、农村乡镇、旅游景点,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部门要将开展国庆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电话:
010-68316825,010-68310909(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联系人:王柏琴周晓星
联系电话:010-88330552,88330542
传真:010-8837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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