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由于覆盖面窄、积累率高、立法层次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导致企业负担较重、妇女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对此,有关专家建议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的激励机制。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将生育保险明确作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为女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依法享有生育保险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广大妇女带来了福音。
生育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度安排、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等方面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女性为维系人类繁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认可,对于维护妇女劳动者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是1994年颁布、至今仍处于试行地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在当时经济社会条件下为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是覆盖面窄,积累率高。
以2009年为例,全国仅有174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与当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1亿职工人数相比,仅占不到2%;与每年全国1600万出生人口相比,仅占10%左右。
由于覆盖面过小,导致了多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逐年增加,甚至超过当年基金收入。同样以2009年为例,当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累计结余则达到212亿元。
二是缺乏针对企业的合理补偿,企业负担较重。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是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而受益主体则主要是参保企业的职工。这直接导致参保企业本身并没有明显受益,相反还要负担因女职工生育而产生的如寻找替代职工、对新职工和生育后回到岗位的女职工进行培训等费用。因此,企业对使用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缺乏积极性。
三是立法层次低,地区发展不平衡。
目前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的是市县一级统筹,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相比,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明显偏低,而且由于统筹层次较低,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导致各地标准不一,妇女在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和保障程度上差别较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健全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解决我国民生问题、实现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支撑点。抓住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契机,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进程,势在必行。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导读]:近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由于覆盖面窄、积累率高、立法层次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导致企业负担较重、妇女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对此,有关专家建议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的激励机制。
一、抓紧时间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修改。
我国将生育保险纳入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了十分关键的一步。建议下一步,要抓紧时间,乘势而上,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完善,适时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修改,统一规范标准,提高保障水平,使之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职工生育保险权益落到实处。
二、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作为对女性为主承担的人口再生产社会价值的社会补偿机制,理应具有普惠性和均衡性,理应体现社会保险法覆盖全民的基本原则。
三、建立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的激励机制。
企业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其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是这项社会政策成功的关键。建议对女性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继续使用产后女性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从而彰显生育保险制度减轻企业生育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成效,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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