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罪犯的自我辩护范文是怎么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的法庭担任由我自己担任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杭铁检刑诉[200X]XXX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甲方,又听取了本案的庭审调查。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方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辩护人就被告人甲方应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点,我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不久,不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甲方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是明文规定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甲方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点,我的犯罪动机是生活环境所逼,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我的调查,被告人甲方父亲在杭州收购废品为剩,其母亲在家务农,因家境贫困,从小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他本人在200X年上半年(当时未满16周岁)来杭州打工,受聘于杭州金利普电器有限公司临时工,后因文化所限,被企业辞退。这说明被告人甲方本意并非出来就以盗窃为生,而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维持生活。但因文化程度太低,工作被辞退后又很难找到,又无其它合法经济来源,同时受不良生活环境影响,加上年少不懂法,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从这点来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方既是社会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的受害者。同时,被告人甲方所盗窃的都是普通商品,其犯罪动机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因此,其犯罪行为和动机对社会的危害性都不大。
第三点,我在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不久,合伙他人总计盗窃物品价值15412元,虽然金额已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巨大”,但根据起诉书数据表明,只有近4500元的赃物在案发后已被告人甲方等人私分,无法追回。而被告人甲方实际获得的赃款只有800元。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该因素。
第四点,我在被公安部机关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侦查讯问,坦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这说明被告人甲方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辩护人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甲方予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甲方是未成年犯(犯罪时满16周岁刚过1个月),在犯罪时,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又小,又有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可塑性大等因素,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在对他进行惩罚的同时,又能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以利于被告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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