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署名权可否转让
1、转让或放弃署名权在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情形时应受到严格禁止而绝对无效
如学术论文的署名用于交易,这种行为违背学术道德应当无效。特别是雇佣他人撰写自己的学位论文,这种骗取学位的行为也违反法诚实信用,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
2、在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应考虑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
(一)对于具有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权的转让和放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艺术的体现,而艺术性具有难于脱离于个人的个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难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较高的不可替代性。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对于视觉艺术作品的定义就排除了雇佣作品。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美术作品都一定具有高度艺术价值而受到署名权的保护。如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1995年判决的卡特诉赫尔姆斯利公司案中认定,涉案的雕塑作品属于雇佣作品,不属于美国版权法下的视觉艺术作品,因此不受到《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的保护。
(二)如果作品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那么转让或放弃其署名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如对于主要基于功能目的而创作的作品,不同人的创作都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性,因此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英国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精神权利例外的三种作品:计算机软件、字体的设计和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可见,这三种作品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其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应具有法律效力。
3、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的效力应考虑行业惯例和文化习惯
如公众人物雇佣幽灵写手撰写特定作品的现象已经大众所广泛接受,那么其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不应被法律所否定。
4、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该条款中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这些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版权法中雇佣作品的规则,为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二、哪些作品不享有署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从这条可以看出,属于民间的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历史原因,其作者已经追溯不了的,一般是不享有署名权的,其著作权一般归国家或者特定区域民族群体所有。
三、民间文艺的著作权该归谁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属于财产权。关于权利的保护期,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及财产权有保护期的限制。
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同时也为了鼓励传承、弘扬文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程度不宜过高,应低于其他作品的保护水平。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应该适用充分保护人身权,限制保护财产权的原则。实践中表现为,在传统和习惯的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论是否出于营利的目的,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无论以任何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应当指明或标注作品名称以及创作、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的名称。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保护。但由于演绎作品是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次创作产生的作品,因此演绎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及于作品中涉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那一部分。对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肯定演绎作者对作品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但又不能不恰当地把其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纳入到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予以垄断,从而阻碍他人利用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再度创作。这样将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实践中,对于利用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先、后演绎作品,如果能够认定后作品与先作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用关系及间接受益,则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及惠益分享原则妥善处理。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了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请求权属于私权,而诉权是请求国家给予公力救济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
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基于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可以请求他人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由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作为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利益代表的政府,为维护该群体的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诉权。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法院依法确认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的著作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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