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儿非己出泰和男子获赔3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1:24:41 304 人看过

江西泰和县年近40岁的刘某怎么也没想到,抚养了13年的女儿居然不是自己的亲骨肉,离婚后余恨难平的他将前妻告上了法庭。泰和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刘某获得了抚养前妻女儿的抚养费和精神赔偿共3万余元。

据泰和县人民法院介绍,刘某与前妻邱某1989年底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1990年5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了一女孩小琴,一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2003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翻看了前妻藏在抽屉里的日记,里面夹着一封妻子在1991年2月写给王某的信,但没有寄发,里面谈到了自己与王某有一个近4个月的女儿,刘某顿生疑虑。2003年7月暑假期间。刘某将女儿带到北京,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同年8月1日,司法部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刘某与小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拿到鉴定结论后,刘某即提出与邱某离婚。泰和县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准予刘某与邱某离婚,小琴由邱某独自抚养。离婚后的刘某想到自己近40岁依然独身一人,余恨难平。他认为前妻隐瞒女儿非自己亲生的事实,致使自己近40岁了仍然没有后代,使自己在经济上和精神上蒙受了重大损害,于是再次将前妻邱某告上法庭。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小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没有抚养小琴的法定义务,邱某隐瞒了婚前与他人怀有小孩的实情,致使刘某误认小琴为亲生女儿而进行抚养,客观上也给刘某造成了精神伤害,邱某应补偿刘某已负担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邱某补偿刘某已支付的抚养费25605.81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一父亲打死13岁女儿法院判其故意伤害罪

据报道,今年3月18号,南京市夫子庙地区发生了一起父亲打死13岁亲生女儿的惨案。昨天,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教育自己的孩子,行为过度导致死亡,法庭上,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曾有过争议。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今年46岁,2003年他和妻子离婚后,就一直和女儿相依为命。在对待女儿的教育上,他走的是两个极端:一方面,在生活上对女儿百依百顺,孩子要什么就买什么,为了避免女儿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接触,郑某甚至辞掉了工作,专门在家接送女儿上下学;但另一方面,由于自己青少年时期没有好好读书,郑某对女儿的学习期望值很高,但上初中的女儿却非常厌学,经常逃学出去上网,甚至还有早恋迹象,为此郑某经常打骂女儿,有一次甚至将孩子的指骨打折。

检察机关公诉人:因郑怡回家较晚,郑某遂用扇耳光、脚踹、用钢管抽打的方式,持续殴打郑怡,致其倒地,后郑怡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怡系因全身多处机械性损伤致心、肺、脊髓挫伤,并发肺脂肪栓塞死亡。

在庭审的过程中,记者注意到,被告人郑某胡子拉碴,神情木讷,表情恍惚,审判长好几次询问他,是否需要为自己辩护,是否要提交无罪证据或者声明,他都摇摇头说,不需要,我有罪。在念诵悔过书时,郑某说,13岁的女儿正处于花季,正是享受人生的时候,却被他这个无知的父亲所谓的爱给毁灭了,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痛恨和懊悔,也非常憎恨他自己。

检察机关公诉人在法庭上说,郑某作为一个独自抚养女儿的单身父亲,对女儿的期望很高,不过,他没能理解正处于青春期的女儿的烦恼,没有加强和女儿的沟通,把自己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独自抚养女儿等压力通过殴打发泄在女儿的身上,造成了女儿被打死的悲剧。

检察机关公诉人:这起案件,归根到底反映的是家庭教育的方式问题。许多家长并非不爱孩子,只是他们对爱的理解和表达有偏差,关心的是孩子的物质生活和知识的学习,却忽视了孩子孩子的精神世界的发育和建设。正如本案的被告人郑某,缺少跟女儿的真诚沟通,缺少对女儿的理解,却信奉棍棒教育,最终酿成了本案的悲剧。

法官: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的,按照法律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郑某的犯罪动机是希望纠正女儿的不当行为,但在本案中他的犯罪手段恶劣,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依法应该从重处罚。

主审法官周某:无论当前社会教育体制存在哪些不合理情况,不论他自身生活遭遇有什么困难,这些都不是郑某用残暴手段殴打其女儿的理由。本着未成年人权利最大化的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对这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周某同时也表示,像郑某这类父母侵害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包括去年发生的江宁饿死女童案,以及今年5月的杭州小学女生抄作业被父亲打死的案件,这些案件对于家长、对于社会都可谓振聋发聩的警示:

周某:在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里,确实有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古训,普遍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传统的家长作风在强调对子女进行教育和适度惩戒的同时,往往忽略的子女的权利保护。我们认为父母应该充分认识到,子女并非他的私有财产,他的独立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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