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终止实际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再履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区分责任人。过失辞退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将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失。非过失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即非过失辞退):
(1)劳动者在工作中患病或者受伤,医疗期满后因故不能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和富余员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企业富余职工可以辞职,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第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当事人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自愿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申请之日起,暂停仲裁上诉期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上诉期限自中止30日后次日起继续计算,并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或者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终程序。
在上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程序。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则适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实际劳动行为。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是否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有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记录;是否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记录。第二,当事人的资格,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资格。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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