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有损农民利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0:14:39 379 人看过

斯里兰卡农业部以及该国知识产权局计划引入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当前有关育种者权利的工作文件遭到一些环保人士以及积极分子的批评。制定植物育种人权利法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义务之一。

然而TRIPS并未规定该项法律该如何起草,只是称植物育种者应该被赋予某些权利,或是通过专利制度或通过自成一类的法律。斯里兰卡选择了后者,积极活动分子以及环境法律师JagathGnawardena称。

但是当前的工作文件中有疏漏,他称,这种疏漏将注定对斯里兰卡本地农民的生计带来危害。

历史上,有证据表明斯里兰卡农民储存种子的习惯已经持续了17000年,不过一旦育种者权利法的新工作文件开始实施,这种习惯将可能无法继续延续下去,他解释道。

“‘权利’一词听上去不错,不过权利是要施加在另一些人之上的”,他说。“育种者的权利就与一群人的利益相悖——那就是我们的农民。”

Gnawardena声称2007年第4版工作文件至今未公之于众,不过农业部内部曾在7月26日对此进行讨论。

该工作文件的第15条规定称“权利所有者应享有专属权”。这意味着育种者或权利所有人将对种子拥有专属权,Gnawardena称。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农民不能将某一季的种植材料再次用于下一季播种,他说。这是因为育种者对种子拥有“专属权”。农民不得不从种子公司购买相同的种子。

不过,这其中也存在例外情况,他指出,该工作文件的第16条对育种者权利无法生效的例外情况做出了解释,规定称育种者的权利不应覆盖“私人行为和非商业目的行为”。

“该工作文件的支持者们称,‘非商业’指的是,如果新产品没有被销售,即成为私有”,他说。“农民无法种植下一季的作物品种并出售。这否定了农民从下一季产品中获益的权利,如果农民从注册公司购买多种品种的种子,则该农民还须征求该公司的允许,并为该许可支付一定费用”。

然而,Gnawardena称,该工作文件中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该文件第46条详细阐释了农民的权利,并称“在本法案保护下,农民应被视为享有保存、使用、播种、重新播种、交换或分享其农产品(包括该法案保护的种子品种)的权利,如本法案实施以前一样。”

Gnawardena声称,工作文件中包括第46条是为了显示该法案不会影响农民的利益,但是同时,该文件又包含了上述非商业条款。“这就造成了歧义,致使农民如果不向种子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就将无法耕种。

该工作文件至今未向公众披露,这引发了相关人士严厉批评。“我们要履行TRIPS的义务,但同时需要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当引入这些工作文件或是草案,需要向公众进行披露,由公众发表言论及意见。根据宪法第3条,国家主权属于斯里兰卡人民。而将草案雪藏、不向公众披露,则违背了该项宪法条款的精神,因为该项法律终究保护的是这个国家的人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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