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另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涉及到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具体立案处理情况,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有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可以基于实际的虚假诉讼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量刑和判决处理。
一、隐瞒部分还款是虚假诉讼吗?
1、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隐瞒了部分还款事实,并提起诉讼,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没有还款的事实,如果原告是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的,则原告应获得什么样的有利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在不损害原告人利益的前提作出判决。原告的权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而退出法院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说明法律禁止的只有在债务全部清偿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目的解释的规则,该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其原因是在债务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法律上归于消灭,即便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这种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对诉讼秩序的侵害,因此司法解释才将这种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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