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一栋未落户的办公楼已投入使用,房产税按工程概算价缴纳。目前,决算后,价值大于估计价格,那么你来交房产税吗?没有滞纳金吗?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税字[1986]008号)第十九条对新建房屋如何征税:已征收的新建房屋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了如何确定房地产原值。
按房地产原值计税的房地产,无论是否记入固定资产帐簿,均按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地产税。房屋原价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计算。纳税人未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规定进行核对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评估。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若干政策和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税[2000]398号)第五条规定,对尚未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地产征税。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的项目,按基本建设计划价值减去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地产30%的残值计算,房产税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暂按工程暂估价值计缴;工程决算后,自决算后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缴项目竣工决算前按预算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和补缴。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及暂行规定》和《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及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船舶使用税》(市水三字[1987]124号),新建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完毕,按工程预算价出售,如果征收房产税,在工程验收结算入帐后是否退还差额?问题是税款不退不补,从下一个纳税期开始结算后可以按账面金额计算征收。
根据上述文件,参照北京市和辽宁省的规定,办公楼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即:,房产税要按基本建设计划价值或工程预算价格计算缴纳,结算后再按决算价值计算缴纳,差额不予退还,更不用说滞纳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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